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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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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8〕2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协同。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调控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全力打造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高端智能家居、数字经济、核电关联和“四新”经济等重点特色产业,着力提升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促进区域间人力资源交流合作。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新就业形态发展。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优先发展“互联网+”新业态,促进养老、家政服务等行业与互联网融合。推动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发展,不断扩大新兴业态就业规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现代农业和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三)实行税费减免。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人员(失业半年以上,下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农村劳动者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重点人群初次创业的,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符合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2019〕1号)、《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2019〕7号)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新招收重点群体人员,在3年内按其实际招用人数依次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其中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00元。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实行创业贷款及贴息。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对入驻县科创园(科技孵化器)、县创业实训基地的企业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准利率执行。创业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展期不贴息。创业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创业贷款。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未清偿其他类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贷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并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按规定享受扶贫项目支持、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

(五)实行创业平台建设补助。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创业基地,或在现有各类创业平台设立专区,为重点人群创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落实创业孵化补助,被认定为县级、市级创业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经营满1年)分别给予主办方2500元、5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每年分别不超过2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费主要用于场地租金减免等。鼓励大学生创业实践,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在县级及以上创业基地实践的,按完成实践人数给予创业基地补贴。县级、市级、省级创业基地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50%、80%;实践大学生综合商业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实践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建强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对应层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经费补助。充分发挥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设备、师资、技能、经费优势开展企业技能人才直接评价。

(六)实行创业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城乡劳动者在农村电商服务站服务,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其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创业社保)补贴,其中农村电商创业补助标准上浮20%。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上述补贴标准为1万元;其初次创办我县重点特色产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2万元、第三年1万元;其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其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七)实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重点人群租用场地自主创业并经营满1年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按年租金的50%且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八)实行创业培训补贴。在校大学生和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培训合格人员成功创业且经营满1年的,再给予每人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提前一年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九)实行创业导师服务补贴。聘请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创业指导帮带服务,帮助实现创业计划。对被人力社保部门聘为创业导师并进入创业导师库,按规定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按其指导创业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十)实行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经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进入县级创业项目库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项目开发单位每项2000元的补贴,创业项目被3名及以上创业者采用并成功创业1年以上的,再给予项目开发单位3000元的补贴。

(十一)营造创业氛围。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对县级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等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的奖励。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按规定享受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扶持政策,在省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可享受我县相应的人才扶持等政策。大力培育创业典型,被评为“海盐县创业典型”、“嘉兴市创业典型”的,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重点人群稳定就业

(十二)实施困难家庭就业精准帮扶。建立困难家庭成员就业信息库,将零就业家庭成员、持证残疾人、海盐户籍困难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员建档入库,分类施策。提高就业援助的精准性,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实行规定期限内的收入扣减。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按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十三)实行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补贴。城乡劳动者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500元的培训补贴和18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鼓励培训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企业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或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参加县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初级工500元、中级工800元、高级工1200元、技师1800元、高级技师2500元的标准补贴。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申领条件由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紧缺急需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

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获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每人500元的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600元。鼓励有条件企业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结合生产实践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工作,凡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企业评价认定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标准的60%给予补贴。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通过项目制培训、校企合作培训等形式为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的培训服务,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不超过1个月短期培训的,按其参加培训时间给予50元/天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企业新招用(从县外引进)高级工及以上高技能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补助。

上述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工种同一资格等级的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

(十四)实行稳定岗位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诚信经营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2019年已享受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的企业不再享受。

(十五)实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六)实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重点人群自主创业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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