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县企业发展,提升县域经济实力,规范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6〕27号)要求及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县政府及上级有关规定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给企业(含个人、其他机构、组织等,下同)的农业、工业、三产服务业、人才、科技类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不得突破当年年初预算金额。“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注重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优化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上述五项“专项资金”分别由县农业农村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和县科技局牵头(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政策拟定、实施及开展绩效评价,将政策每一条款落实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并组织联审;主管部门负责年度项目申报工作,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初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现,指导政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布置“专项资金”上一年度扶持项目的公开申报工作,申报受理应于3月底前完成(需要根据上级工作安排进度等特殊情况除外)。
为提高“专项资金”兑现进度,对当年度未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绩效评价结果等否决条款、履约类、专项整治类的扶持项目可在当年度受理。主管部门应于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完成受理工作。
第六条 相关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三章 初 审
第七条 主管部门应于1个月内完成受理项目的初审工作,根据初审结果编制《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项目初审意见表》(见附件1)送县财政局进行会审,县财政局应于10天内完成会审工作。
涉及“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所得税汇算清缴”扶持项目,应于相关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八条 须通过专项审计(审价、评估)确认价值(数量)的扶持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确定审计规则后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专项审计(审价、评估),审计(审价、评估)工作应于20天内完成。
第九条 涉及“专项资金”扶持年度“一票否决”的企业名单,由牵头部门汇集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提出,于次年2月底前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条 完成初审工作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由主管部门提请牵头部门召集联审。联审由牵头部门的分管县领导召集“专项资金”联审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附件2)参加,审议情况形成联审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执行政策有异议的扶持项目,由联审会议审议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除上级“戴帽”下达的“专项资金”外,全县所有上级“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县级财政统筹,按上级规定的扶持方向,统筹用于本县现有政策兑现。除明确规定时限外,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应于6月底前拟定分配方案并报联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上级通知先申报后“戴帽”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会审,必要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经联审后的项目,由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就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涉及个人信息等特殊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