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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全面推进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不纳入本细则。

第三条 各相关审批部门(单位)应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到2019年底,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和社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小型工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共五类。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各部门(单位)按照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审批事项。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各阶段的牵头部门在全省审批事项“八统一”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并公布各阶段办事指南,整合本阶段内各部门(单位)审批申请表的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统一制定成《**阶段申请表》用于所申请阶段的并联申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凡是能通过系统共享复用的材料及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本阶段内各部门(单位)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第七条  各涉审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各事项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配合牵头部门简化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或审批结果,服从牵头部门的协调安排。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阶段牵头部门及审批责任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提请牵头部门协调解决。必要时由牵头部门提请县政务数据办协调解决。

第八条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协同生成。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一张蓝图”基础上,通过前期多部门协同预审,对用地指标、产业投资、环境功能等方面开展集中的空间协调,以推进项目可决策、可落实、可实施,为提升项目审批效率奠定基础。

第九条  县政务数据办在办事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下称综合受理窗口),建立“一窗咨询、一窗收文、一窗出件”机制,为并联审批提供系统支持。

 

第二章 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阶段采用并联审批的模式,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和公共服务接入审批事项,按照审批项目关联性及并联审批的原则,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整合为4个阶段联合办理,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每个并联审批阶段主要有: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县发改局,自然资源规划、经信等部门为配合单位。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批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涉路涉航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科技、气象、交警、铁塔公司、供排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为配合单位。

(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防雷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该阶段牵头部门是县住建局,自然资源规划、气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为配合单位。

(四)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竣工规划核实、土地复核、建设工程及消防、人防、防雷等专业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预验收等。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气象等部门为配合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申报审批流程如下:

(一)项目赋码。审批管理系统中所有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赋码,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申请表单、受理文书、批文证照等均要填写或体现项目代码。

(二)网上统一申报。申请单位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办事指南要求填写申请表信息、提交上传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批的网上申报。完成申报后,对无需提交材料的事项,由审批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自动推送给综合受理窗口。

(三)窗口受理。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综合受理窗口进行统一的受理预审后,将申报信息和电子材料一并推送分发至各联合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办结。

(四)联合审批办理。联合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相关联合审批事项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对联合审批阶段内事项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审批部门须按并联审批阶段内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共享给后置审批部门。

(五)审批结果办结。各审批部门在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电子证照推送给审批管理系统,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统一出件。

 

第三章  精简审批环节

 

第十二条  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  

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即时办理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即时办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即时办理。

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实施分类管理。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不再单独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在方案联审时,住建部门对设计方案中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对三星级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二星级绿色建筑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并由县政府发文公布。对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的一般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土地出让约定、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并承诺,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对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但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进行设计方案联审,联审通过且已依法进行公示并通过的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第十五条  在上级住建部门指导下先行先试,加快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2019年6月起,全面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实行设计单位自审承诺制度。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大型民用与公共建筑、特殊建设工程等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应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实行事中监管式审查。

对已纳入施工图审查的项目,继续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在线联审,分专业出具审查报告,相关部门依据专业审查报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取消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程项目中标价备案事项。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不再单独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凭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工程)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即时一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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