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若干规定》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9〕5号),根据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农民私房拆迁实际情况,现对南北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农民私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作如下若干规定:
一、安置基准面积的规定
安置基准面积以有效的农(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件、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为依据,结合实地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核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合法补偿面积,不作核准安置基准面积依据。
(一)住宅
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安置基准面积。其多批少建部分视作放弃,少批多建部分属同期同幢的按评估价给予补偿,不作安置基准面积依据。
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辅房,其安置基准面积认定和评估补偿,同住宅相同方法处理。
在南北湖风景名胜区规划控批前,有建房审批资格的农户,其主体住宅无手续建房或建房审批手续不全的,由所在行政村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建房日期、家庭人员状况等,经南北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理:其主体住宅按建房时审批政策结合建房时人口确认占地面积,并结合层数(最高两层)计算后的建筑面积,视作安置基准面积;主体住宅超过上述规定占地部分建设面积及非主体住宅建筑面积,不作为安置基准面积。
(二)住畜混建
畜舍与住宅同期混合建造不能区分且均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其中符合该区域现行审批政策的占地面积和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二层(含)以上的住宅建筑面积,视作安置基准面积,超面积部分不作房屋安置基准面积。评估补偿时按南北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农民私房拆迁补偿标准办理。
(三)在建房、未建房
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已批准的在建房,被拆迁人拆迁时可作如下选择:
1.被拆迁人选择按原有旧房确定安置基准面积、拆迁补偿方式及各项奖励的,在建房可按同类建筑建安成本评估补偿。
2.被拆迁人选择按在建房确定安置基准面积、拆迁补偿方式及各项奖励的,原有旧房不作补偿。其中核准安置基准面积时,按在建房实有结顶建筑面积为依据,在建尚未结顶的最高按二层计。在建房可按同类建筑建安成本评估补偿。
上述选择不得重复交错。
拆迁公告发布前已批准的未建房,按被拆迁人现有住宅确定安置基准面积、拆迁补偿和各项奖励。在审批有效期限内,对被拆迁人已缴纳的审批建房费用给予退还。
二、非主体建筑的处理规定
(一)畜舍
建房审批手续不全的畜舍,其符合盐政〔2000〕6号文件批准条件的占地部分评估补偿按南北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农民私房拆迁补偿标准办理;超过规定占地面积建造或加层的建筑面积无论同期或分期,均作违法建筑处理。
(二)附属结构
附属结构的建筑面积不作安置基准面积,评估机构应当按照高度不同,评估确定给予补偿。
(三)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按同类建筑建安成本结合剩余批准的使用年限和成新评估补偿,不注明使用年限的按2年计。
三、违法建筑处理的规定
(一)各类违法建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加层建筑,根据同类建筑建安成本结合成新给予残值回购,但最高幅度不能超过该建安成本的30%。
(二)在《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名胜区农民私房拆迁实施办法》(盐政函〔2011〕32号)公布实施以后,擅自进行建造的各类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四、拆迁“户”的规定
拆迁中“户”的规定按以下证件为准:以农(居)民建房批准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户标准,即每一宅基地为一户。
祖传私房需递交镇、村书面证明,南北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予以核实。同时拥有祖传私房和新建房的,祖传私房不作计户标准。
有子女老人单独审批建房且子女均已认定为单独被拆迁人的,以实有安置基准面积安置,合并至确定为被拆迁人的子女补偿范围,不作计户标准。
户口簿、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家庭析产证明不作为拆迁计户的依据。
被拆迁私房分次拆迁的,被拆迁人应当在首次拆迁时就确定选择一种安置补偿方式;在后次拆迁时享受的安置基准面积与各项优惠政策与前次合并计算办理。
五、拆迁中涉及人口的计算规定
在拆迁补偿安置中,对各类补助费涉及人口计算时,作如下规定:
(一)非农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