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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是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控制区除外)的农村居民翻建、迁建、扩建、新建住房宅基地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指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规划许可、宅基地用地指标安排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农村居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立案查处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村(社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和承包土地调整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户籍、人口、分户、立户的审核等管理工作。县监委、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民政、市场监管、供电、广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工作。

镇(街道)、村(社区)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宅基地的管理、处置和监督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居民宅基地长效管理制度。镇(街道)、村(社区)要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城乡一体社区建设,抓好“两新”新市镇和城乡一体社区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落实和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为农村居民宅基地提供必要的条件。村(社区)要抓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管理,负责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村级审查,包括安排宅基地排序、成员资格审查、旧宅面积审查;负责农村居民宅基地公示及情况反馈。

第六条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七条 农村居民翻建、迁建、扩建、新建住房必须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对“一户一宅”宅基地安排有困难的镇(街道),按照户有所居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安排公寓房解决。

第八条 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在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村庄有机更新过程中,需要调整宅基地的,镇(街道)应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面积标准

 

第九条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镇(街道)、村(社区)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或改造的。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易地建造的。

(三)因现有住房属危、旧房,确需重建的。

(四)因家庭户常住人口中兄弟姐妹已结婚,确需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除满足县公安局户籍管理对“户”的认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户主必须为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如夫妻离婚须满五年或者一方再婚须一年以上。

(三)离婚户或无房户因无房而无法分户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的可由户籍地派出所进行预分户登记并出具意见。

(四)家庭户常住人口中兄弟姐妹因结婚确需分户的,须提供结婚及立户证明材料。

(五)家庭人员中有农村居民子女,父母应与农村家庭子女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

(六)其他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

(三)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

(四)申请户夫妻任何一方已享受过房改房的(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申请户本人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补贴的。 

(五)已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六)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一宅”房屋进行析产,其中析产一方已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以宅基地面积不足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七)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分别单独申请宅基地: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实行分别管理,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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