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建立公开公平、收费合理、服务高效、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36号)《嘉兴市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嘉政发〔2017〕3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向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或后置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分支机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各类评估、检测、测绘、勘察、图审、监理、审计、设计、咨询、考试及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盐县区域内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经营业务的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诚信守法原则。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中介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入驻网上超市。
第五条 公平竞争原则。中介机构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除已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中介机构外,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行政机关不得从事中介活动,不得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政府性投资项目除外)。在职公职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任职或兼职。
第六条 行业自律原则。鼓励引导中介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学会,按照行业法规和协会章程签订自律性服务公约,各行业协会、学会负责对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和监督,强化中介机构自律意识,建立健全自律性监管机制,指导本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归口管理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和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评价体系,定期对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行业协会应当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好自律监督。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海盐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行政审批中心)负责统筹推进中介机构规范和管理工作,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之间的协调、全县性督查活动的组织实施、中介机构信息平台的监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