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全县各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
为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惩戒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建设,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海盐县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盐县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9年1月2日
海盐县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惩戒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建设,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市场。
第三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虽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但其从业行为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在发现企业或个人的从业行为符合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应全面、客观、公正开展调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海盐县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告知书》并书面送达被认定对象。
第五条 县住建局在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有异议的,应在被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县住建局提出复核申请。县住建局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县住建局应当采纳。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限为6个月-36个月,公示应载明“开始公示日期”和“公示截止日期”。
因受到行政处罚而记录公示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情节严重的视情延长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因其他情形而记录公示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情节严重的视情延长公示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良行为信息我县不再重复记录公示,直接适用。
第八条 县住建局负责发布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信息,并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本传输方式上报嘉兴市建委,不良行为公示信息利用“信用嘉兴”网站发布。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或从业人员被记录公示不良行为的,在嘉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时予以应用。
第十条 对于企业或从业人员被记录公示不良行为的,县住建局应加大对该企业或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
第十一条 企业或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示期内,不得参与各类评优活动。
第十二条 县住建局负责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伪造、变造或瞒报、篡改不良行为信息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盐建〔2018〕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3、《海盐县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