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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9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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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拟定的《2019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及相关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调整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一)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为全体职工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按照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规定的缴费费率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4%缴纳。其中在本统筹区参保的部属企业根据浙人社发〔2011〕220号文件规定缴纳1%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260元;机关事业医疗补助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200元。

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26元。

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53元。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办法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缴纳。工伤保险缴费浮动费率政策继续按照《关于实行工伤保险缴费浮动费率的通知》(盐人社〔2013〕166号)文件精神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统一按照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1.6%缴纳工伤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统一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4%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29元。

(二)职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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