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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实施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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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活力、内生动力和内需潜力,增强企业竞争力,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落实国务院增值税改革措施。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2018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二)落实国务院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 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自2018 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 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自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7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三)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残联、县发改局、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公司、滨海供电公司)

(四)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 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第272号)执行;自2018年8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现行基础上下降30%。(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银监办、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五)落实关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动漫产业增值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六)进一步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力度。自2018 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A类、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100%、B类企业减免幅度为80%。(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县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统一下调全县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为70%,商业企业为4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30%,其他企业为80%。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和机动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取消对分支机构数量的限制。(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八)进一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2018年,全县电力直接交易规模扩大到15.38亿千瓦时。自2019 年1月1日起,落实上级要求努力降低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逐年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进一步推动售电侧改革开放。(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公司、滨海供电公司)

(九)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取消并清退临时接电费;取消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能表新装或改装费、用电变更申请手续费、供电方案更改费、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复电费、购电CPU智能IC卡补卡费和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等八项营业费用;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通过规范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将降低的电价落实到终端用户。(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公司、滨海供电公司)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2018 年1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0.2%,时间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十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继续实施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的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十二)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上限规定;允许缴存单位在规定上下限区间(5%-12%)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低于5%下限或缓缴,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县公积金中心)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三)降低内河物流运输成本。对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免收船闸过闸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十四)执行省与市调整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及收费方式、取消部分国道路段收费、降低集装箱多式联运成本等方面的减负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

(十五)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浙江省口岸提效降费减证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8〕101号),确保2018年底前进出口时间分别压缩到107小时以内和12小时以内;确保2018年底前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2017年降低100美元以上;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从目前的86种减少到48种,其中44种实现联网核查。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工业和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嘉委发〔2018〕33号)相关条款执行。(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利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六)落实国家出台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贯彻落实上级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实施意见。落实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SLF)的利率优惠政策。将支小再贷款利率由 3.25%降至2.75%,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再贷款利率4个百分点。改进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切实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8〕89号)。(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海盐支行、县银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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