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二十条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1〕89号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二十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二十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着力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稳增长的关键作用,确保2022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制定如下政策。

一、稳住投资基本盘。制定优结构、扩投资“1+9”行动方案,确保2022年省“4+1”重大项目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对省“4+1”重大项目,做到资金、能耗、土地、林地、用海等要素应保尽保,实行省市县三级领导全程联系服务机制,确保2022年续建项目一季度全部开复工,新建项目开工率一季度达到30%、二季度达到60%、三季度达到85%。各地参照省做法,抓好本级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抓好省主导重大项目引领。筛选20个左右跨区域跨流域跨周期、涉及多方利益诉求、投资规模大的省主导重大项目,由省政府领导联系,实行“一项目一方案一政策”,加大协调推进力度,确保2022年开工建设,形成投资实物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土地要素保障。确保2022年全省供应国有建设用地40万亩以上,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4万亩,奖励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万亩。争取全省10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2022年1月底前,按照2021年存量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60%先行预安排。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三分之一左右用于山区26县项目,实行单列管理。(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争取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在严格控制能耗强度的基础上,争取对符合国家“六大领域”“四个条件”的重大项目实行能耗单列。确保浙石化二期等3个已纳入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石化项目实行能耗单列。全力争取已申报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工程的数据中心项目等高质量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范围。(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五、匹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力争2022年全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额度比2021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加强项目谋划、常态化储备和穿透式全过程管理。对各设区市专项债券项目储备、使用情况等进行晾晒,结果与省级各项资源分配挂钩。(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平台注入资本金。对承担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平台公司,各级财政可根据项目情况和财力状况,注入一定资本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铁路、高速公路投融资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33号)要求,省财政新增给予省交通集团不低于100亿元的资本金和流动性支持,落实省级高速公路新建项目投资补助制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七、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防洪排涝工程等专项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争取到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各级政府严格按照申报要求筹措落实配套资金。(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八、实施前期经费激励。对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确定在2023年以后开工的省级主导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前到2022年开工的,省级统筹运用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从省公建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奖励前期推进快的省级主导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各地参照省做法,对本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激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九、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以专精特新为重点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各地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鼓励各地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对迁建、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力争2022年全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完成投资3500亿元以上,比2021年增长10%。(牵头单位:省经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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