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1〕82号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3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2.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附件2

 

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7号):将第十七条第二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修改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将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修改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将“人口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省人口计生委”修改为“省卫生健康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社保部门”;删去第一自然段中的“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删去第一部分中的“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也”;将第二部分第一点第3小点中的“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修改为“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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