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环函〔2007〕181号
温州、嘉兴、台州、金华、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为提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有关行政审批效率,方便我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第五条规定、我局《关于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审批颁发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07〕14号)要求,并根据你们的申请和我局对已具备的辐射环境管理能力的审核,在杭州、宁波委托试点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你们为第二批受委托单位,依法将部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委托你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委托内容
委托审批颁发辖区内从事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以及从事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活动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同时,负责相应类别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相关要求
(一)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和我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对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防护和安全措施、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许可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辐射工作单位建立规章制度情况和应急方案的可操作性等进行详细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我局提供的已加盖我局印章并编号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公众参与。要依法认真履行行政审批义务,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须在局门户网站对辐射工作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进行公示。当发现所涉许可辐射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须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在当地报纸公示或张贴公示,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备案和监管。你局应于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上旬,将已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许可证申请材料、许可证正本、副本首页和“台帐明细登记”复印件以及许可证颁发单位目录书面报我局。同时于每年一月上旬向我局报送上年度委托许可的工作总结,并根据有关法规要求,适时开展辖区内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的督促和执法检查工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许可 委托 函
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杭州、宁波、湖州、衢州、舟山、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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