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环发〔2007〕74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近几年,我省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业快速发展,但因有的项目选址不当、未执行环评制度造成污染纠纷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一些地方受利益驱动,在工业园区周边甚至园区内盲目开发商品房,导致工业区与商品房住户之间的污染矛盾纠纷频频发生,部分地方甚至不得不因此迁移工业区或居民区,从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此同时,随着“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各地普遍加大了污染企业的关停并转迁力度,一些紧临城区的原工业用地区块逐渐转为房地产、宾馆开发用地,但因在土地转用过程中对环保遗留问题处理不到位,一些环境污染事故随之产生。最近,金华某单位未经环保审批、未及时清理场地内历史遗留污染物,擅自在堆存着各类危险化学品、高浓度有机废水的原金华大黄山化工区区块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废水处理池破裂,大量高浓度废水渗入雨水管进入婺江污染水体,并引发导致人体呕吐和昏迷的污染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充分表明房地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还很不到位,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亟待加强。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是事关民生的重要问题,一旦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房地产项目投入使用,将直接埋下污染隐患,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加强房地产项目环评把关,对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污染事故和矛盾纠纷,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至关重要。为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促进房地产发展与区域经济社会环境相协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房地产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房地产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各级环保部门尤其要加强对工业开发区房地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控制,防止部分开发区为了经济利益,擅自改变土地功能,盲目开发房地产项目,从而制造新的企业与居住区的矛盾与纠纷,制造新的搬迁,导致重大经济损失。要加强与国土、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严格联合审批制度,严把项目审批关口,坚决纠正房地产开发项目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违法行为,切实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防止各类厂群厂居矛盾和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工业用地通过转让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有关单位应在转让或“招拍挂”前委托具有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进行环境影响专题评价。详细调查和评估该地块原有的污染状况,分析确认该土地的受污染情况,明确处置有关污染源的技术路线、投资、可行性及责任方,并就该地块周边可能对今后房地产开发及使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论证、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专题评价内容须经土地转让或“招拍挂”双方各自出具认可意见后,与评价内容一起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当地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凡环境影响专题评价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退回修改完善或重新进行评价;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意见。凡未经环境影响专题评价,未能出具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意见,未经当地环保部门确认已达到相应环境功能要求的,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审批该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拟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地块,经环境影响专题评价确认土壤已受污染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已经备案的环境影响专题评价要求安全处置各类污染源,并开展相应的土壤修复工作。在污染源处置和土壤修复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经当地环保部门确认土地质量达到相应的环境功能要求后,有关单位方可开发利用。
四、近期,各级环保部门应集中力量开展一次房地产项目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房地产项目,已经投入使用的,应抓紧督促房产开发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尚未投入使用的,须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建设。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造成矛盾纠纷和污染事故的,要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房地产项目 环评 通知 |
抄送: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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