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审批颁发工作的通知

朗读

浙环函〔2007〕14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积极、稳妥、有效地解决全省还有近半数辐射工作单位无证运营的状况,实现我省辐射工作合法、安全和有效监管的目标,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第五条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全省有条件的地区先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审批颁发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部分省级辐射安全许可审批事项委托给各设区市环保局承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内容

委托的许可事项包括:

(一)向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以及拥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向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同时使用上述委托类型以外的放射源与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仍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二、受委托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专门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处室或相应职能处室。

(二)具有专职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能完成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已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和防护设备,有能承担全部或部分辐射环境监测和辐射事故应急等工作的技术支持部门或人员,或能够通过与有资质单位以合同方式进行技术监测合作实现技术支持。

三、委托程序

(一)调查。请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认真填写《浙江省辐射安全许可受委托单位登记表》(见附件),并于2007年2月5日前报送我局。

(二)审核。我局按照基本条件对各单位进行审核,根据综合条件择优确定首批受委托试点单位。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待改进完善后,再另行委托。

(三)公告。确定受委托单位后,我局将依法公告委托许可的有关事项。

为确保委托许可事项依法规范实施,我局将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受委托单位的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我局还将采取不定期抽检、建立备案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方式对受委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浙江省辐射安全许可受委托单位登记表》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辐射安全许可受委托单位登记表

单位名称

 

地址和邮编

 

联系电话和传真

 

 

职能部门情况及负责人:

 

 

 

专职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情况:

 

 

 

辐射监测仪器和防护设备的配置和监测能力情况:

 

 

 

 

 

 

(单位盖章)

                                           

 

 

 

 

 

 

 

 

 

 

 

 

 

 

 

 

 

 

 

 

 

 

主题词:环保  辐射  许可  委托 通知

 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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