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近日,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省环境保护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作了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公告规范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对本单位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改变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和修改需要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主体的,须由当地法制办审核,经我局审定后报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备案。
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许可项目一览表
二○○七年九月四日
附件:
浙江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许可项目一览表
(共38项)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项目设定依据 |
备注 |
省环境保护局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15项) |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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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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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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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入海排污口设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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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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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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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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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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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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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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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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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进入国家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有关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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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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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审批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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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有害废物经营活动许可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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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一级环保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10项) |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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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3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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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含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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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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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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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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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含水路运输医疗废物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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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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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审批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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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一级环保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9项) |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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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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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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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含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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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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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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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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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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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许可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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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系统部分地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 | |||
1 |
入海排污口设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沿海设区的市环保局的行政许可事项 |
2 |
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有关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环保局的行政许可事项 |
3 |
拆船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许可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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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沿海市、县(市、区) |
环保系统执行的杭州市、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无 |
主题词:环保 行政许可 通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 |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2007年9月6日印发 |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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