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环发〔2007〕58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但对于许可证发放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执行情况不一。在相关立法未出台前,为适应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发挥排污许可证作为环境管理重要载体的作用,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排污许可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的重点发放范围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的要求,近期排污许可证的重点发放范围包括:集中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日排放化学需氧量超过10公斤的工业企业、配有2吨以上燃煤锅炉或相当规模工业窑炉的排污单位、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包括产生相当数量排泄物的其他畜禽养殖场)。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排污单位,按污水处理厂允许污染物排放量确定允许进管量。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且排放浓度达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新建项目处于试生产期间的,或处于限期治理期间的,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在颁发排污许可证前,各地应当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计划,确定各排污单位年度允许排污量和削减时限要求。
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统一排污许可证的基本格式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环保局统一制作,样式见附件。
(一)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排污单位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总量指标、排放标准、排放方式和污染控制要求;
3、《许可证》有效期限暂定为4年,《临时许可证》有效期限根据排污行为临时许可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年;
4、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由8个文字或数据组成,其中:
第一位填写所在设区市简称汉字;
第二位填写所在县(市、区)简称汉字,如果是市本级排污单位,填“属”字;
第三、四位填写排污许可证颁发年份后两位,比如2007年填写“07”;
后四位填写颁发序号。
临时排污许可证编号同上,但在编号前加“(临)”字。
(二)排污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排污单位法人代码;
2、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电话、通讯地址和生产场地地址;
3、各排污口的名称和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方式、浓度、数量、去向以及时段要求;
4、污染物分年度允许排放总量指标。包括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地区增加氨氮)为必填内容,其它污染物指标如氨氮、总磷、氮氧化物、烟尘、粉尘等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5、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特别要求;
6、违章记录。
三、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的日常管理要求
(一)除部属、省属电厂的排污许可证由省环保局颁发和管理外,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市本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县(市、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对于本通知发放范围内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各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申领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申领材料,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持有人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结合“三量”台帐的管理,做好排污许可证档案管理工作。
(五)县(市、区)环保局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当地前一年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情况报设区市环保局。各设区市环保局要于1月底以前,将辖区内前一年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情况报我局。
各地在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时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污控处联系。联系人:李锋,电话:0571-28869058,传真:0571-28869071,E-mail:lifeng@zjepb.gov.cn。
附件:1.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正本的格式
2.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副本的格式
3.申领排污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
编号:××××××××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或业主:
单位地址:
准许排放内容及要求:(详见副本)
有效日期:
发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制
浙江省临时排污许可证
编号:(临)××××××××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或业主:
单位地址:
准许排放内容及要求:(详见副本)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制
附件2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
(副本)
发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制
许可证持有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按本证规定的污染种类、浓度、数量、强度、速率、去向和方式排放污染物。
2、持证者应对所排污染物进行日常监测,建立健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
3、接受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监督、监测,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4、在本证有效期满,或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排污口位置或排污口数量改变,或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速率、方式、去向有重大改变时,应提前30天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延续或变更手续。
5、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和监测费,同时并不免除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
6、本证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定,不得翻印。
许可证编号:
排污单位名称:
法人代码
工商营业执照号:
法人代表或业主:
电话:
通讯地址:
生产场地地址: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
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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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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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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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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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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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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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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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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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治理设施 |
设施名称 |
处理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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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位置 (草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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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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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允许排污量
(由发证机关填写)
一、废水
允许排污口(编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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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排放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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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年允许排放总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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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日允许最大排放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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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名称 |
化学需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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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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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允许最大排放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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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允许最大排放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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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标准(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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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气
允许排污口(编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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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排放量(m3/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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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名称 |
二氧化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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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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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控制指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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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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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体废物
类别 |
废物 名称 |
编号 |
核定产生量(吨/年) |
内部处理要求 |
委托处理要求 | ||||
贮存场所 |
自行利用设施 |
自行处置设施 |
委托贮存去向 |
委托利用去向 |
委托处置去向 | ||||
一般工业固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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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有害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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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噪声
噪 声 源 名 称 |
编号 |
边界点强度dB(A) |
标准值dB(A) |
工作时间 | ||
昼 |
夜 |
昼 |
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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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污染物
污染源类型 |
污染物排放情况 |
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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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查记录
检查日期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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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章记录
违 章 时 间 |
违 章 事 项 |
处 罚 结 果 |
处 罚 书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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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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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审验人: 负责人: 审验机关(章):
审验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临时排污许可证
(副本)
发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制
临时许可证持有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按本证规定的污染种类、浓度、数量、强度、速率、去向和方式排放污染物。
2、持证者应对本证规定的污染物进行日常监测,并委托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3、接受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监督、监测,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4、在本证有效期内,定期向发证机关报告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的进度情况。
5、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和监测费,同时并不免除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
6、本证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定,不得翻印。
临时许可证编号:
排污单位名称:
法人代码:
工商营业执照号:
法人代表或业主:
电话:
通讯地址:
生产场地地址: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
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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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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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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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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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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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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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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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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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治理设施 |
设施名称 |
处理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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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位置 (草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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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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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允许排污量
(由发证机关填写)
一、废水
允许排污口(编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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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排放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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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年允许排放总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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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日允许最大排放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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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名称 |
化学需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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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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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允许最大排放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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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允许最大排放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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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标准(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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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气
允许排污口(编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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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排放量(m3/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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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名称 |
二氧化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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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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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控制指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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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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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体废物
类别 |
废物 名称 |
编号 |
核定产生量(吨/年) |
内部处理要求 |
委托处理要求 | ||||
贮存场所 |
自行利用设施 |
自行处置设施 |
委托贮存去向 |
委托利用去向 |
委托处置去向 | ||||
一般工业固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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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有害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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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噪声
噪 声 源 名 称 |
编号 |
边界点强度dB(A) |
标准值dB(A) |
工作时间 | ||
昼 |
夜 |
昼 |
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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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污染物
污染源类型 |
污染物排放情况 |
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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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查记录
检查日期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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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章记录
违 章 时 间 |
违 章 事 项 |
处 罚 结 果 |
处 罚 书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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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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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负责人: 审批机关(章):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现有排污单位申领《许可证》的,需提交企业依法设立文件(包括工商执照、营业执照和已建项目环评批复材料)、排污申报材料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通过“三同时”验收的新建项目申领《许可证》的,需提交“三同时”验收材料和已申领的《临时许可证》;完成限期治理、限期整改的排污单位申领《许可证》的,需提交限期治理、限期整改验收材料和已申领的《临时许可证》。
新建项目试生产期间申领《临时许可证》的,需提交新建项目环评批复材料、和试生产经环保部门同意的审核意见。
主题词:环保 排污许可证 通知 |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8印发 |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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