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全省14个试点县(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现已全部通过了专家论证,试点县(市)规划总体上基本符合《浙江省县(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技术导则(试行)》(浙环发〔2006〕70号)的要求。但各试点县(市)规划文本、图集的质量差距较大,部分规划存在定位不准确、分析不到位、功能分区不合理、环境准入条件不明确、规划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规划编制的指导,规范和完善规划编制,根据省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专家委员会的建议,现就下一步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理解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定位和作用
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根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承载力及社会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承载力利用强度的不同,从环境准入的角度将规划区域划分为禁止准入、限制准入、重点准入和优化准入等四类生态环境功能区,明确各类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建设开发活动的环保准入条件等,实现对有限生态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是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性规划,以生态环境承载力空间分布为基础,通过设置建设开发活动的环境准入门槛,控制和改善社会经济活动的环境行为,达到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和生产力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它是各级政府开展区域性开发建设活动时进行环境决策的基础,是环保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审批的基本依据之一,是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其他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基础, 是环保部门参与社会经济与环境综合决策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将在今后我省环境管理中发挥基础性、龙头性的作用。
二、切实抓好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
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战略性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抓好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要积极参与规划编制,及时与编制单位进行沟通,保证配强编制技术力量,确保规划质量。应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做好汇报,积极与各有关部门、区、乡镇(街道)做好沟通。规划文本要分别征求各有关部门、区、乡镇(街道)的意见。在规划文本提交上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前,须经当地政府的同意。
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本辖区内各县(市、区)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工作。要组织同级发改、规划、国土、经贸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辖区内各县(市、区)规划的论证、审查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规划编制
(一)认真做好现状和趋势分析。
要重点做好经济总量、产业结构、城市化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染源结构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并结合水、气等环境功能区划做好环境承载力分析。在经济社会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中,特别要加强对区域产业结构与布局和土地利用、城镇体系现状布局及发展趋势的分析。产业结构与布局分析,要结合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分析工业产业结构、布局与发展趋势,要特别关注主要污染产业的特点、分布及其发展趋势。土地利用和城镇体系分析,要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体系规划,重点分析工业和人口集聚度较高的重点镇、中心镇和县级以上城市建设用地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要按照产业结构现状和经济发展速度,分析未来可能对区域生态环境形成的压力,指出社会经济发展和布局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二)合理划分禁止准入、限制准入、重点准入和优化准入等四类生态环境功能区。
准确理解四类生态环境功能区的概念和划分原则,四类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分要以规划范围内生态环境承载力(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总量等)分布为基础,结合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现状布局和发展趋势进行,并要符合其在省、市生态功能区划中的定位。
1、禁止准入区。包括各级自然保护区(含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含一、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绝对(核心)保护区以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这些区域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
2、限制准入区。主要包括绝大部分农业、林业用地,以及在城镇体系规划与工业布局规划中非重点进行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的乡镇。这些区域以生态保护、农业生产为主,严格限制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规模,禁止新上高污染工业项目。
3、重点准入区。主要为在城镇体系和工业布局规划中需要进行大规模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人口集聚),且现状污染物排放量不大、环境质量较好的区域。该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达到功能区要求,且有较强的环境承载力(环境容量)。
4、优化准入区。主要为现状开发密度较高,生态环境承载力正在减弱,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环境质量现状未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区域。该区是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的重点区域,其与重点准入区的主要区别是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
重点准入区和优化准入区在空间尺度上,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中的规划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区等)相衔接,并适当考虑发展需要。
(三)明确总量控制总体原则和各功能分区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中总量控制的重点为工业、城镇生活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对于存在特征污染物的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要增加特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在规划范围内统一进行调控。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根据污染源的分布情况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生态环境功能小区中,并进一步明确各生态环境功能小区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要求。
禁止准入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不分配总量控制指标。限制准入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如有纳入总量控制范围的污染源,都应分配总量控制指标,并从严掌握;对环境质量超过功能区要求的限制准入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优化准入、重点准入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都应分配总量控制指标。优化准入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要小于功能小区内纳入总量控制范围的污染源的现状排污量。在确保环境功能不降低和完成规划范围总量削减任务的情况下,优化准入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削减的污染物量可考虑部分转到重点准入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使用。重点准入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可大于等于功能小区内纳入总量控制范围的污染源的现状排污量,但必须在功能小区的可利用环境容量内,并确保环境功能达标。
对需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要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比例方案。规划范围内各功能小区分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之和应小于等于现状排污量,并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要求。各功能小区污染物总量控制需建立对应的污染源数据库。
(四)增强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规划措施的可操作性。
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的规划,要根据各功能小区的保护目标和存在问题,按照“不欠新帐,多还旧账”的原则,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措施和要求。规划措施的重点应放在近期,规划措施要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规划的要求,特别要与建设项目环境审批的有关要求相结合。重点污染源整治、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一些迫切需要实施的规划措施要有明确的目标和期限。各功能小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措施要按照《浙江省县(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技术导则(试行)》(浙环发〔2006〕70号)要求,分建设开发活动环境保护要求、污染控制、生态保护与建设等三个方面分别进行规划。
对于重点准入和优化准入类的功能小区要有比较明确的产业环保准入条件。对于污染物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规划措施中要有削减的污染源名单和年度治理、减排计划。
(五)深化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要从出台配套的规划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如明确规划的地位,并将规划符合性审查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审批的重要环节之一等)、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和分功能区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动态管理系统(机制)、制定分功能区产业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等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完善与规划配套的政绩考核办法、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和加强环保科技研究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措施和要求。
(六)规划成果的形式要求。
规划最后成果要有规划文本、说明和图集及建立在GIS基础上的电子图件。规划文本最后要附上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规划汇总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文本尺寸统一采用A3纸,封面用软封皮。
四、加快规划工作进度
为确保年底前规划能够批准实施,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快规划编制的进度,6月30日前要完成规划征求意见稿的编制,8月底前完成规划论证工作。9月底前,各市、县(市、区)规划经修改完善、衔接协调后,统一由设区市环保局报省环保局审查。我局将在11月初完成审查,反馈各市、县(市、区),并于年底前由各地环保部门提交当地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附件: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汇总表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汇总表
序号 |
功能区类型 |
功能小区名称及编号 |
基本概况 |
生态环境敏感性 |
主要生态服务功能 |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措施 | ||
建设开发活动环境保护要求 |
污染控制 |
生态保护与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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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准入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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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准入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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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准入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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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准入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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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本概况:包括功能小区面积、人口、经济、产业特点、污染物排放现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质量现状;
生态环境敏感性:包括敏感性综合评价结果,主要敏感对象和敏感点;
主要生态服务功能:填最主要的1~3项生态服务功能,如饮用水源、生物多样性维持、水源涵养、生态系统产品提供、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等等;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包括环境质量目标、总量控制目标和生态保护目标;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措施:参照《浙江省县(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技术导则(试行)》(浙环发[2006]70号)第14页的要求;
汇总表中的各项内容要突出重点,文字要精炼,表述要准确。
主题词:环保 功能区 规划 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2007年6月13日印发 |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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