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环发〔2007〕47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38号)精神和全国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研讨会纪要的要求,我们编制了《浙江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浙江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
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电磁辐射环境管理,摸清电磁辐射环境污染源底数,控制电磁环境污染源的污染排放,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3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电磁污染是环境污染之一,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简称“电磁申报”)是环境保护排污申报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排污单位应尽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数量不断增多,电磁辐射环境质量逐步为人们所关注,公众对电磁环境污染源的投诉逐年上升,电磁辐射环境管理也因此而越来越受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磁辐射环境管理,控制电磁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全面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并将其逐步纳入环境保护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8号令)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三、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技术路线
通过申报登记工作的开展,提高环保部门电磁辐射环保监管意识和电磁辐射排污单位的环保意识;对技术性强、种类多、涉及面广的产生电磁场的设备制定出包括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人员培训、验收标准、文件图表和计算机动态管理系统的指标和功能等完整的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管理办法,为2008年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完全纳入排污申报登记的整体工作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由于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和部分行业组织的特殊性,本次(类)申报采取条块结合的方法进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电磁申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县(市、区)环保局和有关电磁辐射源申报单位实施申报登记,省广播电视局、省电力公司、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分别负责本行业的电磁申报登记。
四、组织框架
省环保局成立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申报办)和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技术组(简称技术组)。
领导小组负责电磁申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申报办负责电磁申报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技术组具体负责电磁申报工作的技术协调、现场调查(与监测)、数据汇总和报告编写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吴玉琛 省环保局副局长
副组长:郑 萍 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处处长
成 员:周碧河 翁建庆 忽 凯 竺恒峰 赵顺平
申报办:
主 任:翁建庆 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站长
副主任:忽 凯 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处 副处长
成 员:赵顺平 胡晓林 徐冰锋
技术组:
组 长:赵顺平 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副站长
副组长:王 蕾 省辐射环境监测站信息室 副主任(主持工作)
成 员:吴虔华 范雪瑾
各设区市环保局均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辖区内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责任心强的专门人员作为申报协调员,组织和督促辖区内县(市、区)环保局确定和落实专门申报协调员,帮助和指导排污申报单位填报各类相关报表。
省广播电视局、省电力公司、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也应确定和落实专门申报的部门和协调员,制定本行业、本公司以及辖区内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也可参照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五、申报登记的范围
本次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范围是(附件一):
(一)发射系统
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
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
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
4、雷达系统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不包括小灵通)
(二)工频强辐射系统
1、电压在100 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
2、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
(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频率大于500Hz,功率5kW以上)
1、介质加热设备
2、感应加热设备
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
4、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5、射频溅射设备
豁免水平的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8702—88)执行。
凡2007年6月底前审批的伴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项目,均纳入本次申报登记范围。
六、申报分工
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雷达系统、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申报登记及数据的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广播电视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干扰台的申报登记及数据的审核。
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压在100kV以上送、变电系统的申报登记及数据的审核。
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豁免水平以上移动通信系统的申报登记及数据的审核。
省申报办和技术组负责设区市环保局和省级各有关行业报送资料的抽查核实和汇总。
七、申报工作时间进度安排
2007年6月1日至7月31日,准备、培训阶段
2007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申报登记阶段
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验收、总结阶段
八、申报登记工作程序和步骤
(一)准备、培训阶段(2007年6月1日至7月31日)
省环保局负责对各设区市环保局以及省广播电视局、省电力公司、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事该工作的人员进行申报登记工作培训。培训内容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技术要求、学习《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填报技术规定》(附件三)以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电子表格”的使用方法等。之后由各设区市环保局根据组织工作需要对辖区内电磁辐射污染源单位及县(市、区)环保局组织技术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司组织行业内培训。该阶段的工作目标是要求各设区市环保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司成立申报登记工作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申报协调员,报省环保局。
(二)申报登记阶段(2007年8月1日至11月31日)
1、完成申报单位初步填报。各设区市环保局根据分工,组织所辖区域内电磁辐射污染源单位完成《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附件二)的填写,盖章后连同电子文档提交各设区市环保局审核。
2、审核、抽查、核实。各设区市环保局和省广播电视局、省电力公司、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申报的手续是否完备、数据是否齐全及逻辑合理性等方面审查申报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污染源单位的申报数据和实地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在此基础上将申报登记表统一收集、装订成册后,于11月底前上报省局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办公室,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3、省申报办组织技术组抽查、核实。省申报办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各市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司上报的申报数据进行抽查、核实,保证申报登记工作的质量。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省申报办和技术组根据各地、各有关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
1、汇总建档。对全省申报内容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建立文本档案和数据库,确定全省重点电磁环境污染源和监控目标,建立电磁环境污染源管理系统。
2、编制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3、将申报登记成果,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求上报,接受总局的验收。
4、总结、表彰。
九、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是辐射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保护公众、规范建设项目、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环保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申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2、抽调精兵,保证质量。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责任心强、业务能力高的同志选配到此项工作上来,确保时间、确保质量。
3、保障经费,提供器材 各级环保部门要保障该项工作开展的经费,并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提供或购置必要的申报登记器材。
4、工作任务和目标。对每个(类)电磁辐射设备(设施)要一式四份填写《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逐级审核、审批,填报单位、市、县、区省环保局各执一份相存档;并录入“电磁辐射设备(设施)数据库”;对每个(类)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均要拍照留档。
附件: 1.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范围
2.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
3.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填报技术规定
4.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电子表格
(注:附件1~4均可从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政务网www.zjepb.gov.cn 办事栏目-表格下载区下载)
主题词:环保 电磁 设备 申报 通知 |
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电力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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