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环发〔2007〕44号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深入推进省级生态乡镇创建工作,现将《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六日
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夯实生态省建设基础,切实加强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市、区)以下各类建制镇(乡)。
第三条 省级生态乡镇是指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镇(乡)行政区域。
第四条 申报基本条件
符合《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基本条件与考核指标体系要求;制定并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计划,生态环境良好的镇(乡)。
第五条 申报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县(市、区)环保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报设区市环保局。设区市环保局组织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预验收后,将符合条件的镇(乡)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10月。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乡镇基本情况、生态镇(乡)建
设规划文本与批复文件、创建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的实施方案、创建会议纪要或记录,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和影像材料等。
第七条 核查验收程序与要求
核查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预验收和抽查验收。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预验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验。省环保局组织专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在抽查中发现不符合考核标准的镇(乡),取消其本年度命名资格;如抽查发现设区市有20%以上的镇(乡)不符合标准,对该设区市环保局予以警告,并暂停该设区市省级生态乡镇的申报受理。
第八条 省级生态乡镇的公示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审核拟命名的镇(乡),由各设区市环保局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省环保局同时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对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省环保局将组织设区市环保局对举报问题进行查实。对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本次命名资格。
第九条 省级生态乡镇的命名
对通过公示的乡镇,由省环保局进行命名、授牌。对生态乡镇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条 省级生态乡镇的管理
对省级生态乡镇实行动态管理。设区市环保局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并在此期间组织抽查,复查结果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一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该镇(乡)省级生态乡镇的称号。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资格。
镇(乡)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前应获得省级生态乡镇的命名。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2.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指标解释及评分办法
3.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
附件1
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创建机构和镇(乡)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已编制生态乡镇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
(三)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镇(乡)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四)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所辖行政村30%以上完成县级以上生态村建设。
(五)镇(乡)环境保护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考核验收指标
(一)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50分);
(二)辖区环境质量(10分):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标准(5分)、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标准(3分)、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标准(2分);
(三)公共设施完善(3分);
(四)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3分);
(五)镇(乡)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70%(10分);
(六)镇(乡)建成区垃圾固废集中收集处置率≥90%(5分);
(七)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100%(5分);
(八)规模化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90%(3分)、污水排放达标率≥75%(3分);
(九)镇(乡)建成区河沟污染整治率≥80%(5分);
(十)镇(乡)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m2/人(3分)。
附件2
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创建机构和镇(乡)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镇(乡)政府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专门机构、落实环保专职人员;镇(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一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设立创建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有关文件。
2、已编制生态镇(乡)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
指标解释:要求按照省生态办《关于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生态镇(乡)建设与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生态办函〔2003〕7号)和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完成生态镇(乡)规划或实施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实施。按照县(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具体保护措施和建设任务。
考核要求:查看生态镇(乡)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指标解释: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辖区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考核要求: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的现象。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所辖行政村30%以上完成县级以上生态村建设。
指标解释:“城镇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管理有序”,是指市场管理和交通管理规范有序;无乱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标语、广告牌设在指定地点。“街道整洁,环境优美”,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卫生状况良好,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畜禽禁养区内无规模化养殖场。“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是指城镇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所辖行政村30%以上完成县级以上生态村建设。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5、镇(乡)环境保护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指标解释:要求镇(乡)及其所辖街道和中心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90%。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采取对镇(乡)建成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少于100人。问卷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者之间进行选择。
二、考核验收指标
1、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50分)
指标解释:有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中长期计划,并按计划逐年推进,取得成效明显;确保至2010年,完成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的行政村比率在80%以上(25分)。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的意见》(浙委办﹝2006)111号)要求,以实现畜禽污染整治、生活污水处理排放、垃圾固废统一收集、化肥农药污染下降、河沟池塘全面清淤、绿化水平显著提高为重点,全面开展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建立完善农村环境监管长效管理机制;符合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要求的行政村达到(含县级以上生态村、全面小康示范村和市级环境整治村)50%以上(25分)。
认定部门:县级以上农办、环保部门
考核方式:验收文件、现场检查。
2、辖区环境质量(10分)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有关规划要求,是指镇(乡)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到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和有关规划的要求(5分)。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划要求,是指镇(乡)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县(市、区)规划、生态镇(乡)规划的有关要求(3分)。
声环境质量达到规划要求,是指城镇建成区和中心村噪声污染控制在县(市、区)规划、生态镇(乡)建设规划以及功能区要求的范围内(2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3、公共设施完善(3分)
指标解释: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主要街道设置路灯(0.5分);排水管网服务人口比例不低于80%(0.5分);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不少于1处(0.5分);中心卫生院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少于1处(0.5分);适龄儿童入学率不低于98%(0.5分);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0.5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统计部门。
4、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3分)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镇(乡)辖区范围内农村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程度(3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
5、镇(乡)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10分)
指标解释:指镇(乡)建成区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70%。其它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湿地废水处理工程等。
处于城市(区域)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镇(乡),要积极采取截污纳管的方式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具备纳管条件的镇(乡),处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优化准入、重点准入区域的,原则上要单独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余镇(乡)可采用生物技术、土地利用、沼气工程等适宜处理技术。新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点,要结合实际,采取纳管、氧化塘、人工湿地、地埋式生活污水净化池等处理技术,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环保部门。
6、镇(乡)建成区垃圾固废集中收集处置率(5分)
指标解释:指镇(乡)建成区内按照“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市)或区域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运行机制,集中收集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90%;偏远山区或海岛可以乡镇或中心村为单元,实行“门前三包、统一收集、就地分类、综合处理”。按计划完成垃圾中转站建设任务,根据村庄规模在固定地点放置垃圾桶,桶(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建有卫生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全村垃圾收集与清运、道路清扫等日常保洁工作;垃圾定期(≤2~3日)清运,无乱堆乱倒现象(3分)。乡镇企业的危险废物纳入当地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体系;农村医疗废物统一纳入城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体系(2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办、建设(环卫)部门。
7、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5分)
指标解释:指镇(乡)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占全镇(乡)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其他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不得低于9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8、规模化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和污水排放达标率(6分)
指标解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直接用作肥料、制作有机肥、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90%;(2分)。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水排放量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75%。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执行(2分)。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关停、转产或搬迁,并对纳入治理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登记制度(1分)。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1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界定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执行。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9、镇(乡)建成区河沟池塘污染整治率(5分)
指标解释:河沟池塘整治包括清除水面垃圾等漂浮物、截污、清淤、疏浚、生态护岸。建立河道长效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水面保洁,村域内水面无垃圾等漂浮物、黑臭现象。用于纳污的池塘必须进行生态化处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整治后河沟池塘的水质达到相应的环境功能要求。镇(乡)建成区内完成清除水面漂浮物、障碍物,淤积严重的河沟池塘基本得到清淤疏浚河沟长度占总河沟长度的比例≥80%(2分);充分利用生态护岸技术、水生态修复技术,避免河道建设“硬化、白化、渠化”,努力恢复河沟自然功能(2分);建立河沟长效保洁制度,日常保洁工作正常开展(1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10、镇(乡)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3分)
指标解释:指镇(乡)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常年对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园林),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除外。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部门。
三、核验计分方法
总分为单项得分之和,满分为100分。单项计分参照上述说明,直接根据标准打分。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得分要在90分(含)以上。
附件3
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
申报镇(乡) (盖章)
镇(乡)长 电 话
联 系 人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创建工作简介(包括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成效简要):
|
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
(不够可另附纸)
指标符合情况:
序 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值 |
分值 |
完成情况 |
得分 | ||
1 |
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 |
基本达到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要求的行政村在50%以上。 |
50 |
|
| ||
2 |
辖区环境质量 |
地表水环境质量 |
达到环境功能区标准 |
5 |
|
| |
空气环境质量 |
3 |
|
| ||||
声环境质量 |
2 |
|
| ||||
3 |
公共设施完善 |
完善 |
3 |
|
| ||
4 |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90% |
3 |
|
| ||
5 |
镇(乡)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
≥70% |
10 |
|
| ||
6 |
镇(乡)建成区垃圾固废集中收集处置率 |
≥90% |
5 |
|
| ||
7 |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100% |
5 |
|
| ||
8 |
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 |
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
3 |
|
| |
污水排放 达标率 |
75% |
3 |
|
| |||
9 |
镇(乡)建成区 河沟污染整治率 |
≥80% |
5 |
|
| ||
10 |
镇(乡)建成区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
≥10m2/人 |
3 |
|
| ||
合计 |
| ||||||
县(市、区)环保局预审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设区市环保局预验收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专家组复核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省环保局核准意见
年 月 日 |
主题词:环保 生态乡镇 办法 通知 |
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6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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