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的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5日前发布本城市上一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近期,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要求报送信息发布工作情况。为贯彻落实《固废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开始,组织全省各大、中城市环保局开展固废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发布工作的范围
根据《导则》关于信息发布适用范围的规定,我省11个设区市及部分县级市属信息发布工作范围,具体名单见《浙江省大、中城市名单(2007年)》(附件2)。凡列入名单的城市环保局,均应于今年完成信息发布工作;其它县(市、区)可根据《导则》的规定,于2010年前逐步实施信息发布工作。
二、信息发布工作的要求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应当加强固体废物产生、排放、贮存和处理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信息发布的形式、来源、内容和格式等,应按《导则》要求执行。
三、其他
1、自2007年起,各大、中城市环保局应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情况报送省环保局。
2、报送省环保局的信息发布情况应包括:信息发布的日期、发布渠道、信息采集范围等,并附已发布信息的电子文件。
联 系 人:劳慧敏
电 话:0571-28869140
传 真:0571-28869148
电子邮件:laohm@zjepb.gov.cn
附件:1.《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
2.《浙江省大、中城市名单(2007年)》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
(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6年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规范并指导信息发布,特制订本《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一、适用范围
《导则》适用于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发布机构”)定期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导则》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大、中城市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定义的大城市和中等城市。
二、信息发布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目的是通过信息的公开,提高公众和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认识,扩大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途径,增强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能力,从而促进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促进发展循环经济。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公开、合法。
三、信息发布周期和时间
大、中城市应当于每年6月5日之前发布本城市上一年度信息。
四、信息发布形式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由信息发布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后,以公告的形式,在当地综合性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专业环境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发布。
尚不具备条件专门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城市,应当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中设立专门章节,发布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
五、信息采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要依据环境统计信息或其他统计信息;也可采用排污申报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专项调查的信息或其他可靠、合法信息来源。
信息采集范围为城市地区,包括城区、郊区、下辖的县和县级市。
六、信息发布的内容
(一)大、中城市应当发布下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
1、本市固体废物,特别是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综述,包括防治规划或计划、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
2、本市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利用总量、贮存总量、处置总量等信息;医疗废物产生总量、处置方式和处置总量等信息;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或清运总量、处置方式和处置总量等信息。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二)条件成熟的大、中城市,应当发布下列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利用量、贮存量、处置方式和处置量等信息(以下简称“有关信息”):
1、工业固体废物
本市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比如除矿产开发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外的产生量为前5位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有关信息。工业固体废物可参照排污申报登记中所采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见附录)进行分类统计。
矿产开发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有关信息。
本市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矿产开发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产生企业(比如产生量前五位的企业)的名称及其所产生工业废物的种类及有关信息。
2、危险废物
本市主要工业危险废物(比如产生量前5位的工业危险废物)的种类及其有关信息。危险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种类进行分类统计。
本市废弃铅酸电池的有关信息。
本市主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比如产生量前五位的企业)的名称及其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有关信息。
3、城市生活垃圾
本市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有关信息。
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的有关信息。
5、农村固体废物(包括农村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秸秆以及农用薄膜等)的有关信息。
6、非传统的产品类废物(如电子废弃物、废弃轮胎等)的有关信息。
(三)条件成熟的大、中城市,应当发布下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包括:
1、本市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状况:特别是生活垃圾、工业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状况,包括设施所属法人名称、设计处置能力、实际处置情况、设施地点、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执行国家有关污染控制标准或规范情况;对于填埋设施应公布使用年限及预期关闭时间;
2、促进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方面工作的典型成功案例;
3、危险废物跨行政区域转移信息:包括转移种类、转移量及转移目的(处置、贮存或利用)。直辖市发布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信息;其他城市发布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信息;
4、本市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有关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情况。
(四)大、中城市决定发布的其他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
(五)附属内容
1.信息发布城市;
2.信息发布机构;
3.信息发布日期;
4.信息发布周期;
5.信息来源。
七、导则的实施
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和经济特区城市、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应当自本导则发布当年起开始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其他大、中城市可根据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在“十一五”期间逐步实施信息发布工作。
附:
工业固体固体废物名录
(摘自《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指南》)
类别 |
名称 |
废物来源 |
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
1 |
氮氮有机废物 |
在有机和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业、印染业、化肥制造业中产生的含氮有机废物 |
胺类、氨类、胍类、硝基化合物、含氮杂环化合物等 |
2 |
含硫有机废物 |
在基本有机合成中产生的含硫有机废物 |
硫醇、硫醚、硫酚、二硫化合物、磺化物等 |
3 |
含钙废物 |
包括电石渣、废石、造纸白泥、氧化钙等到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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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硼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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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赤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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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盐泥 |
从炼铝中产生的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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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金属氧化废物 |
铁、镁、铝等金属氧化物废物(包括铁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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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机废水污泥 |
指含无机污染物质废物经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不包括列入危险废物的无机废水污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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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有机废物污泥 |
指含有机污染物废物经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不包括列入危险废物的有机废物污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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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动物残渣 |
指动物(如:鱼肉等)加工后的剩余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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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粮食及食品加工废物 |
指粮食和食品加工中产生的废物(如造酒业中的酒、豆渣、食品罐头制造业的皮叶、茎等残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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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皮革废物 |
包括皮革鞣制、皮革加工和及其制品的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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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废塑料 |
从塑料生产、加工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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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废橡胶 |
从橡胶生产、加工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包括废橡胶轮胎及其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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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药残渣 |
从中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渣类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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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粉煤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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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锅炉渣 |
或煤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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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高炉渣 |
包括炼铁和化铁冲天炉产生的废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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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钢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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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煤矸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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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尾矿 |
具体注明何种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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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冶炼废物 |
指金属冶炼(干法和湿法)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列入危险废物的钢渣、高炉渣和含有色金属化合物的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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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有色金属废物 |
仅指各种有色金属、如铜、铝、锌、锡等金属在机构加工时产生的屑、灰和边角等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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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矿物型废物 |
包括铸造型砂、金钢砂等矿物型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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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工业粉尘 |
指各种除尘设施收集的工业粉尘,需注明为何种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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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黑色金属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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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工业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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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它废物 |
指不能与本表中上述各类对应的其它废物,但在填表时应注明何种废物及其主要组成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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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大中城市名单
设区市: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
相关县(市、区):慈溪市、东阳市、兰溪市、临海市、瑞安市上虞市、义乌市、永康市、余姚市、乐清市、诸暨市。
主题词:环保 固体废物△ 信息 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6年5月8日印发 |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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