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环发〔2004〕36号
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资源开发
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4]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环保部门特别是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项目管理能力,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各项规定,按照建设项目审批“六项原则”和国家环保总局分类分级名录,严格依法审批和加强项目管理。
二、要结合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审批制度改革和审批效能的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程序,把握资源开发项目的环评审查和生态环境监管重点,加大对矿山开采、旅游资源和湿地开发、交通运输、园区建设、外来物种引进、转基因生物应用以及城镇道路设施建设、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完善环保审批公示、听证、专家评审等公众参与、民主决策机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三、要在生态现状调查基础上,根据《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要求,结合各地生态市、县(市、区)建设规划的编制,科学编制生态功能区划。要加大对水、农业、矿产、旅游、湿地等重点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和监管,禁止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要合理投饵、施肥和使用药物;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防止农业农村污染和因开发建设不当造成新的重大生态破坏。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牢固树立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负全责观念,建立、完善项目审批集体研究、分工负责的内部责任制,明确各级审批人员责任;加强项目审批层级监督,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保稽查备案暂行办法》,定期将审批文件报送上一级环保部门,上一级环保部门也要定期组织对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项目开展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玩忽职守的环保审批人员和违规审批的环保局,将通报全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地要制定资源开发项目生态环境监察、工程监理措施,逐步建立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察、工程监理管理体系,实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环境影响报告批复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超过期限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试运行。
六、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管机制,将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资源开发活动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建立资源开发活动的监察机制和体系,建立各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联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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