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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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环发[2004]25号

 

印发《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审批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局《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ОО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审批权限的意见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实施的需要,依法行政,深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以更好地支持生态省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就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进一步下放审批管理权限。列入《关于下达严格限制建设污染生产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浙计经土[1998]456号、浙环开[1998]105号)的严格限制类建设项目,除以下五类项目仍由省环保局负责审批外,其他建设项目均按同级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

1、     染料及偶氮苯类染料中间体;

2、     化学合成农药原药;

3、     化学合成医药及中间体;

4、     钢铁、有色金属采矿、选矿、冶炼;

5、     化学制浆造纸(包括粘胶)。

二、上列五类建设项目中凡进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简化环保审批程序,或委托所在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审批。

1、项目性质符合所入区功能规划,所入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审查同意。

2、所入区具备集中污水处理、集中危险固废处理设施,且环境功能现状达标。

三、省环保局原则上不再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采取委托审批形式。各设区市环保局不得把重污染项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但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把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市、区)一级。

四、加强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简化入区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抓好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对已经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若入区项目符合该区的总体规划要求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审批手续可相应简化,具体简化方式和内容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五、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规定,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

 

附件:关于部分严格限制类建设项目下放审批权限的有关说明

   

 

                         二ОО四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部分严格限制类建设项目下放审批权限

的有关说明

2001年原发《关于调整技术改造项目环境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浙环发[2001]219号)规定,将生皮制革、染料及偶氮苯类染料中间体等九个类别的项目由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经研究,拟取消其中四类,调整一类的项目性质。调整后,由省环保局保留审批的项目为五类,见下表。

严格限制类建设项目审批调整情况

序号

浙环发[2001]219号

调整后

调整或保留理由

1

生皮制革(不包括兰皮后整理)

取消

该类项目污染控制技术迄今已基本成熟可行。

2

电镀

取消

污染一般可以控制,但要严格限制小电镀。一家具备完善的“三废”治理设施的电镀厂投资至少在500万以上。

3

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

取消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之一。

4

酒精及味精

取消

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明确禁止建设。

5

染料及偶氮苯类染料中间体

保留

该类项目均属我省主要工业污染源,生产使用有毒化学品多,原材料流失量大,治理难度大,环境影响较为敏感;不少新产品的工艺与污染物排放不确定因素大,需经慎重论证。

6

化学合成农药原药

保留

7

化学合成制药及中间体

保留

8

有色金属采矿、冶炼(不包括熔炼)

保留

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对其中有色金属加工项目规定了多项禁令,属消耗资源类,污染扰民较重项目。

9

化学制浆造纸( 包括粘胶)

保留

该类项目污染严重,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明令禁止3.4万吨/年以下禾草化学浆项目,必须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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