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环发[2005]36号 2005-5-31
各市环保局:
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号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环发〔2004〕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制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不断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社会化、专业化、物业化。
实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对于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环保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市要积极鼓励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面向持证单位进行招标,未获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要支持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参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申报单位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由市环保局推荐报省环保局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申报文件和表格可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zhb.gov.cn)。
二、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持证单位年度考核制度,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应加强对持证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协助省环保局进行年度考核。各持证单位应在与委托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设施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下载)。各持证单位要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省环保局报送上一年度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下载),由省环保局提出考核意见,并将考核情况报国家环保总局公告。逾期不报或谎报的,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9条进行处罚。
运营项目在外省的,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环保局报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三、贯彻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努力提高运营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技能和管理水平。
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11条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的规定,将建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一)申请甲级或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应具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的各项条件。申请甲、乙级资质证书单位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的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分别不少于13名和8名。
(二)由本单位自行负责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至少有5名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由省环保局统一组织,根据实际分期、分批进行。岗位培训证书统一印制编号。
(四)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在检查污染治理设施时,应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一同检查,促进运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环保局监测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0571-28869065,联系人:李晓伟。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号令),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环发〔2004〕173号)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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