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546号提案的答复

朗读

黄兆鸽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运用刑事法律手段保护环境》(第546号提案)收悉,经综合省高院、省法制办的会办意见,现将具体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运用刑事法律手段保护环境

  环境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是当前我们面临的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提案中反映的环境保护执法存在制裁手段过软、以罚代刑的问题,符合实际情况。 提案关于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增加刑罚规定、明确法律责任、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社区自诉等制度建设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我国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在水污染、废气污染等民事案件方面,依法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制裁力度,使受污染群体的合法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而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方面,虽然我国 1997年颁布的《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分工制约的基本原则,这几年我省均无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限于地方立法权限,省人大、省政府尚无法通过立法形式完善属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容。但是,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在现有刑法和刑事诉讼制度框架内,严格执法,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为环境保护事业保驾护航。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为了有效应对当地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我国贵州省贵阳市、江苏省无锡市和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等地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对环境司法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在我国,由于环境司法保护的大门刚刚打开,环保法庭和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全新事物,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法律又缺乏对一些关键问题的明确界定,这些因素往往制约了实践中先行的环保审判工作的开展。为此,我厅将积极建议通过省人大决定、省监察厅文件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司法业务指导等形式,重申、强调我国刑事制度中涉及环境保护的有关内容条款,建立和强化相关案件立案、办理的监督机制,加大对环保司法相关的新类型、疑难案件的调研指导力度。另外,我厅也将通过相关途径向国家有关部门呼吁和提出立法修订建议,以此推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刑事司法制度向更加健全的方向发展。

  二、关于落实环境经济政策,完善环境违法惩戒机制

  提案中提出的落实环保政策法规,推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是利用金融手段支持环境保护的有力措施,在加大污染减排投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国家正式开展绿色信贷以来,我厅联合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提出我省绿色信贷工作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以绿色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一是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与金融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通过 “信用浙江”的信息交流平台,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共享环保信息。通过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的努力,截至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共已录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信息 8432条。二是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切实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供商业银行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使用,引导商业银行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加大对节能环保领域的信贷支持,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信贷投入。三是要求各级银监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落实环保政策法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执法,加强对污染企业信贷风险和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等情况的跟踪监管。四是要求各商业银行结合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信息严格授信条件审查,严控污染企业信贷风险,同时做好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环境信息,按照绿色信贷政策相关要求,有区别地向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在限制环境违法企业和污染企业贷款的同时加大了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改造领域的信贷投入,并有力扶持一批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设备生产企业的发展,提高了绿色信贷政策的效应,有力地推进了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据初步统计,截至 2008年底,在杭各金融机构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全省贷款余额为611.98亿元,比年初新增115.85亿元,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23.34%,高出全部贷款增速12.68个百分点。在九大高耗能行业的贷款余额 2395.43亿元,高耗能行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较年初下降 0.5个百分点。金融机构按照节能环保政策要求,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和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企业共退出贷款 8.19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着力健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和土地等经济政策体系,加快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上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制度,把环保信用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出台更为行之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继续加快环境税、生态补偿、绿色证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政策研究,完善环保与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在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建立一系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制度,以经济利益杠杆调节企业环境行为,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扩张,严格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形成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生产模式与消费模式,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联系人:戴任重;电话:0571-28869106;邮编:310012。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政协  提案  答复

  抄送:省政协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温州市政协常委会办公室,省法制办,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 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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