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奚德驹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规划确定商业功能的新建住宅楼内允许合理开办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建议》收悉。建议中提出的饮食服务业发展与油烟污染防治,是城市环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环保、规划、工商部门着力要解决的问题。经综合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的会办意见,现将具体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立法背景
近年来,饮食服务业的发展确实在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在烹饪和加工食物过程中挥发的颗粒细小的雾状油脂、有机质以及热氧化和热裂解的产物,是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和 PM10的主要来源之一,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异味、噪声等污染问题矛盾凸显,成为影响城市部分居民生活质量的一大因素,并在环境污染投诉中渐成“焦点”。《条例》制订前,2002年环保类投诉案件中,饮食服务业污染投诉案件数量占到了将近50%;全省各地陆续开展了饮食业油烟治理工作,大规模开展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在遏制油烟污染、油烟扰民问题上收到了一定效果。
由于饮食服务业的特征决定了其大多集中于居民稠密区,有的就在居民住宅楼或商住楼的底层经营,饮食服务经营场所选址不合理带来的问题非常突出。第一种情况主要存在老城区里,由于历史原因,老城区建设几乎不存在规划,居民房和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网点混杂,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变迁历史复杂,因此导致选址不合理。第二种情况主要存在规划不合理的新城区,有些新城区的建设规划对居民区中的饮食服务业的布局疏忽或考虑较少,往往出现老百姓搬到新居民小区后觉得生活不方便,又在新城区重新考虑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这就容易产生一些选址不合理、“上居下铺”式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这些场所,往往不具备油烟污染处理排放条件,达不到污染治理要求,极易引发污染纠纷,且难以圆满解决。据一些城市环保部门调查,因选址问题引发的污染纠纷、居民投诉又占了所有饮食服务业污染投诉的一半以上。
为此,制订《条例》的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对以上存在问题非常重视,曾就饮食服务业的油烟污染防治和《条例》条文表述专门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和论证;省人大常委会经过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第三十六条对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作了严格的规定。
二、《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规划提出了细化要求
《条例》第三十六条为饮食服务业经营的相关登记审批部门严格把关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城市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等地实施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对饮食服务业环境管理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和细化;例如《嘉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建成区居民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相距小于10米的建筑物等敏感集中区域内,不准设置饮食店、浴室以及其他产生油烟、噪声、恶臭、异味、粉尘的修理、加工等服务企业”。建议中提到的《温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也有相关要求。同时要求对饮食服务业的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表述为“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而并非表述为“规划作为商业用房的除外”;我们认为,规划进一步明确商住楼的用途,便于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充分考虑专用烟道、烟囱的设置,有利于油烟污染的防治,也有利于饮食服务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但也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规划功能确定、设计方案审批等过程中,大多对商住楼以居住或商业的大功能的划分,一般没有细化到具体的商业功能”,目前在规划许可环节对部分建筑使用功能的划定较为笼统,对各类需求考虑不够细致。为此,省建设厅正在积极开展《城市建筑用途管理分类标准研究》的调研和制定工作,通过制定明确的建筑用途分类标准,以便各地城乡规划部门在规划许可中进一步细化建筑的使用功能,并督促建设单位在建筑方案设计中根据不同建筑使用功能优化建筑平面布置和设备配置。对于《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温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出台之前规划功能明确为商业用房的,我们将在符合有关饮食服务业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其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戴任重,电话: 0571-28869106,邮编:310012。
;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大 建议 答复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温州市人大常委
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省建设厅,省工商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2886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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