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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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送审稿)》

的反馈意见

 

省法制 办:

你办关于征求《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 (送审稿)》的相关材料(浙府法二征〔2010〕10号)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鉴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作为一 项工作机制,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履行监督职责,缺少法律依据,建议本规章另行确定由相关机构履行相应监督职责。

二、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 主要职责中多项内容涉及到监督检查工作,与第十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内容有交叠现象,建议第十四条相关监督职责予以归并。

三、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时,存在能当场办理和不能当场办理的情况,第十六条第二项的内容是对第一项内容的解释,建议删除第一项。

四、行政审批办事指南除了法定依据、申请条 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外,还应当包括行政审批实施主体、许可审批事项、数量、申请示范文本、许可审批文件送达机构等事项,建议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作进一步补充。

五、在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的各行政机关窗口,其 履行许可审批职责是依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也由派出机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议第二十三条中将“授权”改成“委托”。

六、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行政服务中心 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归并到第十四条监督职责中。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 机关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除了说明理由外,还应当告诉申请人诉权,建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增加“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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