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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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环发201030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厅直属各单位,在浙各环评单位:

现将《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江省农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2.浙江省农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3.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省电镀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现制定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如下:

一、编制依据

(一)《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三)《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五)《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六)《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

(七)《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八)《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

二、规模

新建、扩建的电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迁建项目和生产规模不变的技改项目不受规模指标限制。

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一)电镀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八大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类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饮用水供水水库的集雨区,禁止建设电镀项目;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从严控制电镀项目。

(三)禁止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内建设电镀企业。

(四)电镀企业应建在污水集中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区块。

四、工艺与装备

(一)电镀生产企业应积极推广无氰电镀工艺,低六价铬和无六价铬钝化以及低COD除油剂等先进技术、先进工艺。

(二)电镀企业应采用电镀过程全自动控制的节能电镀装备,有生产用水计量装置和车间排放口废水计量装置;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新建、扩建电镀项目原则上应使用自动化生产线。

(三)电镀生产企业必须采用工业废水回用、多级回收、逆流漂等节水型清洁生产工艺,水循环回用率不得低于50%。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对适用镀种应设有带出液回收工序。

五、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电镀企业内部车间废水应分质分类处理,电镀废水原则上均应纳入污水处理厂,企业出水污染物指标应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相关要求。如废水确实不能纳管,企业出水污染物指标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中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废气应通过局部气体收集系统收集,经净化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指标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对镀槽废液、废渣及废水处理站污泥按照危险处置要求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六、环境准入指标

环境准入指标

注:*排环境浓度按《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要求执行。

 

镀锌

镀铜

镀镍

装饰铬

硬铬

 

电镀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

 

积极推广无氰电镀工艺

 

电镀企业应采用电镀过程全自动控制的节能电镀装备,有生产用水计量装置和车间排放口废水计量装置,内部车间废水应分质分类处理;新建、扩建电镀项目原则上应使用自动化生产线。

资源利用指

单位产品能耗(kwh/m2

4

新鲜水用量指标(t/m2

单层镀≤0.2

多层镀≤0.4

金属原料综合利用率

≥85

≥85

≥95

铬酐≥60

铬酐≥60

水循环回用率

≥50

污染物排放指标

单位产品废水排放(L/m2)

单层镀≤100

多层镀≤200

污染物排放指标 mg/L(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铬≤1.0,六价铬≤0.2,总镍≤0.5,总镉≤0.05,总银≤0.3

总铅≤0.2,总汞≤0.01,总铜≤0.5,总锌≤1. 5,总铁≤3.0

总铝≤3.0

七、监督与管理

(一)电镀建设项目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电镀建设项目须符合上述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方可进入环评审批程序。

(三)电镀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生产前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八、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电镀企业,其中军工、航天以及高科技项目的配套电镀车间等电镀项目,不受本准入指导意见限制。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标准或数据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附件2

 

浙江省农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省农药产业有序发展,加强农药行业环境保护工作,防范环境风险,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控制总量、提高质量、调整结构、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三)《石油和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五)《农药核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八)《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九)《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

(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

(十一)《关于做好推进传统精细化工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医化〔20051056号);

(十二)《省经贸委关于石油和化学工业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

二、产业布局

(一)以省政府批准的环杭州湾、温台沿海产业带为重点,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凡确定为化工产业重点发展的区域,应当编制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规划环评应对产业布局进行评价并给出环境可行性结论,规划环评需得到省环保厅认可。

(二)严格控制农药企业数量,从严控制新建农药项目。新建农药项目原则上仅限于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以及水基化等新剂型的农药制剂。新建、改扩建、搬迁等农药项目选址必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布点建设。位于环境敏感区或存在污染纠纷且难以根本解决的现有农药生产企业应限期搬迁,各类农药企业原则上应进入专业化的、经省级及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环评的化工园区或工业集聚区,光气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原料立足于园区内自给,并配套建设专业危险废物处置装置、污水处理装置和集中供热设施等基础设施,以实现科学发展,防止盲目无序发展。

(三)优化农药产业布局,新建、搬迁选址必须符合相关规划,新建农药原药生产企业与居民区应保持适当的环保控制距离,新建农药原药及中间体生产企业原则上环保控制距离不小于800

(四)环境质量已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尤其是特征污染物超标的区域,除满足减排要求的技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扩建与超标的特征污染物相关的农药生产企业。

三、技术装备水平

(一)鼓励农药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组建品种齐全、规模大、研发力量强、具备竞争力优势的大型农药生产企业和集团。严格控制新建产品单一的小型制剂企业和原药企业。

(二)鼓励农药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新建、改扩建和搬迁农药生产企业应具备研发的设施和能力。

(三)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鼓励新建和改扩建农药企业开展各类认证,使之技术装备水平达到GMPISO14000OHSAS 18001等管理体系认证要求。

(四)提倡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和定量化控制技术,提高产品得率,减少污染物产生量。

(五)设备之间输送介质,提倡采用气相平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介质输送,提倡采用氮气保护措施。一般应采用机械泵输送物料,不得使用压缩空气、真空压吸的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如物料特性和工艺无法替代时,须对输送排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

(六)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以剧毒物料为生产介质的设备和母液、污水收集槽,不得使用敞口设备,确因排渣、清渣需要的,该设备应设密闭排渣装置。使用剧毒物品投料的区域,设备布置应相对独立。对地面冲洗水及污水应作独立收集,专项处理。

(七)原则上不得采用真空抽滤设备和敞口的固液分离装置,确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敞口装置的,必须对装置区域独立隔离,并设独立的尾气收集处理系统。

(八)原则上不得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有机化工危险品。若生产过程无法避免时,对输送管道应作可靠的防静电措施。除物料装卸场所临时使用外,正常生产流程中的物料输送应使用刚性管道,不应使用柔性塑料管。

(九)含有有机气体的物料烘干要淘汰老式热风循环烘干设备,烘干过程产生的废气应用专管引出,并经冷凝回收、预处理后,方可进入废气集中处理系统。

(十)积极寻找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代替高毒、恶臭、高挥发性原辅材料,不得在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生产车间采用轴流风机通风,必须采用可靠的尾气集中收集与处理系统。现有采用轴流风机通风的农药企业,应尽快完成改造。

(十一)厂区应设置集中储罐区,储罐区必须进行防雨、防晒和地面防渗处理,并设置围堰。液体化学品尽量采用浮顶储罐贮存或氮封,易挥发化学品须采用带呼吸阀的储罐或采用夹套冷却保温储存,液体化学品装卸必须采用装有平衡管且封闭的装卸系统,储罐呼吸气原则上应进行收集处理,确有必要采用桶装原料,须用正压方式输送。

(十二)鼓励上下游一体化的发展模式,鼓励发展生物农药。

四、污染防治

(一)发展农药产业的化工专业园区或工业区必须具备完善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条件,应有处置农药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足够能力,企业生产废水应依托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统一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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