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职责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明确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管理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职责

(一)指导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计划,组织开展全省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督促全省 各级环保部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检查,开展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培训。

(二)在各市县环保局网络巡检的基础上,对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开展网络巡检,对网络巡检发现不正常的运行情况督促市县环保部门进行查处或直接查处,承 担全省30万千瓦以上发电机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三)指导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开展自动监测数据在违法排污处罚、排污费征收、总量核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和其他 污染防治中的应用。

二、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职责

(一)负责辖区国控、省控(按当年名单,以下简称“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与环境监控管理平台的联网工作。联网必须符合《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 传输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V2.0》的规定,站点编号由省环保厅统一发放,自动监控数据按省环保厅要求统一 加密传输。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启、停用变更应在24小时之内向省环保厅报告。

(二)负责辖区内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巡检工作。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对省环保厅巡检下发的工作联系单督促企业(排污单位)限期整改,确保设施正常运 行和数据及时稳定上传,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省环保厅。

(三)严格按照《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浙环发〔201128号) 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的要求,做好有效性 审核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督促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整改,省控以上的自动监控系统整改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四)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至少每月对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有效性审核合格期内的在线监测数 据超标情况依法调查处理,对不按照规定建设或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三、省厅制订了《浙江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应用工作内部分工方案(修订稿)》(见附件)。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可参照,明确职责分工,密切 合作,各司其职。因巡检失察、报告反馈不及时或不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浙江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应用工作内部分工方案(修订稿)

 

二○一一年十一月    

 

 

 

 

 

 

 

 

 

 

 

 

 

附件

 

浙江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应用工作内部分工方案(修订稿)

 

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 〔20086号)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浙环发 〔20084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设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现污染源排污监测监控工作的自动化和信息化;组织各地建立健全系统巡检工作制度、及时发现异常情 况,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全面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充分发挥系统在执法监管、排污收费、污染事故处理、总量减排、排污权交易和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等方面的作用,为 环保决策提供支撑。

二、工作要求

按照系统建设管理应用的工作内容和性质,结合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的职能,明确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分工,形成省厅内部各部门沟通协调、密切合作、明确责 任、各司其职的工作局面。

三、工作分工

(一)监测与信息处

1.组织制定系统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制 度。

2.指导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组织年度考核办法 的制定和考核。

3.组织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计 划,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计划的实施。

4.负责对网络巡检发现不正常的运行情况(包括有效 性审核合格期内的异常数据和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联系地方环保管理部门进行解决督办,跟踪反馈,并抄送监控中心。

5.组织开展全省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组 织编制全省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季报。

6.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培训。

(二)环境监控中心

1.在各市县网网络巡检的基础上负责省控以上污染源 自动监控系统的网络巡检。

2.负责对巡检发现的脱机运行情况联系地方环保管理 部门进行解决督办,跟踪反馈。

3.承担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编 制全省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月报。

4.承担全省30万千瓦 以上发电机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5.配合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 范、管理制度的制定,配合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系统建设和改造计划的制订和核对,配合做好全省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业务培训工作。

(三)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1.会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全省 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检查工作,并负责对其使用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工作。

2.负责对省监控中心巡检发现的超标排放(有效性审 核合格期内的)提供的情况报告,督促市县环境监察机构进行查处或直接查处,跟踪查处情况。

3.督促地方环境监察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在日常环境 监察工作中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列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

四)省环境监测中心

1.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的监督性比对工 作,承担全省30万千瓦以上发电机组的自动监测仪器监督性比对工作,按季报告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比对结果。

2.配合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专项检查。

3.负责系统现场端自动监测仪器的质量控制管理。

4.组织开展自动监测仪器比对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各 级环境监测部门做好运维单位比对实验室能力建设的技术指导。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1.按期公布每年国控和省控源的调整名单,及时提供 新纳入重点源的企业名单。

2.按照环保部减排核查核算的规定,使用经有效性审 核合格的自动监测数据。

3.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中 指导各市应用经有效性审核合格的自动监测数据。

4.结合减排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 理。

(六)污染防治处

1.开展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中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 行情况和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

2.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水、气污染防治工作中 的应用。

(七)建设项目管理处

1.指导省本级审批建设项目(工业、集中污水处理等 企业有必要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的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的安装和联网工作,并作为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八)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1.为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研究、标准方法研究等工作 提供技术支撑。

2负责下属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维单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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