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关于开展2011年度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1〕58号),对照《2011年度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标准》及相关规 定,我厅对各设区市环保局选送的10件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评查。评查结果表明,各地通过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培训和执法交流等工作,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强 化,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特别是执法文书的说理性显著增强,内部审核更加细致、严谨,量罚日益细化;但仍有一些工作仍需要加强和规 范。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评选结果
一等奖:温环罚字[2010]第58号(台州市环保局选送)
镇环罚字[2010]第003号(宁波市环保局选送)
二等奖:杭环监罚[2011]7号(杭州市环保局选送)
兰环罚字[2011]6号(金华市环保局选送)
嘉环罚〔2011〕12号(嘉兴市环保局选送)
三等奖:绍市环罚字[2011]5号(绍兴市环保局选送)
湖环罚字[2011]第17号(湖州市环保局选送)
舟环罚决字[2011]第4号(舟山市环保局选送)
丽环罚字[2010]23号(丽水市环保局选送)
温州市环保局选送的“温环罚字[2010]11号”案卷已参加去年评查,不再参加今年的评比,但仍作点评;衢州市环保局经催告后未选送行政处罚案卷。
二、案卷点评
(一)杭环监罚[2011]7号
主要优点:
1、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法律规范的适用、证据的采信、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主张情况、违法行为定性和量罚等作了较清晰的 阐述。
2、调查询问全面、客观,笔录清晰,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制作要求。
3、能运用处罚裁量规范作出合理的罚款。
4、进行了后督察,确保当事人整改到位。
5、案件办理内部审核程序齐全,案卷整洁、美观。
主要缺点:
1、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责令立即拆除未按规定设置的排污口非行政处罚种类,不属于处罚内容。
2、第3页背面“行政处罚审批表(一)”承办人处理意见中“责令立即恢复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与违法事实不符,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规范中无此内容;第 35页、第42页背面也存在类似情况。可能是利用废纸之故,建议案卷中用纸务必规范。
3、对总排口超标的事实未进一步查证。
4、部分现场检查照片未作相关表述;部分笔录中空白处未划线删除。
(二)镇环罚字[2010]第003号
主要优点:
1、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说理性文书,较好地说明事理、法理和情理。
2、因申请举行听证会,程序到位,听证记录清晰,听证报告符合要求。
3、在处罚决定作出后,进行后督察,确保结案条件充分。
4、在立案呈批表“案由”栏和调查询问笔录中,载明“涉嫌”两字,表述准确;处罚过程中准确运用处罚裁量规范,作出合理处罚决定;按要求正确制作正、副卷。
主要缺点:
1、调查询问内容过于简单,不够全面。
2、部分笔录中空白处未划线删除。
3、处罚决定书排版不够规范,阅读较为吃力;卷内部分材料排列秩序不规范,如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应附在调查取证环节中。
(三)温环罚字[2010]11号
主要优点:
1、行政处罚决定说明了事理、情理和法理,较好地运用了处罚裁量规则。
2、调查询问中准确运用“涉嫌”两字;询问内容全面、详细,且循序渐进;现场勘察笔录检查实况表述清楚;现场检查照片制作规范;调查取证材料符合证据制作要求。
3、制作《案件移送联单》,在查、处各个环节中,材料的移送、接收由相关人员签字,避免证据材料遗漏,有利于分清办案部门之间的责任。
4、制作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笔录规范,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及时函复当事人。
5、及时核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建议;向法院提交的申请强制执行材料齐全、规范。
主要缺点:
1、对“逾期未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产”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内容,适用法律条款上还需斟酌。
2、法院只执行了罚款本金部分;对作为处罚内容的“责令停止建设”,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没有相应的体现或说明;当事人取得排污许可证不能证明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四)湖环罚字[2011]第17号
主要优点:
1、处罚决定书附有适用的法律条文;实施处罚附有裁量权实施细则,作出处罚的数额依据明确。
2、调查取证符合取证要求:对同一被询问人开展多次调查询问;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有序排列,清楚地佐证了违法事实;监测报告有监测分析结果。
3、案卷附有《行政处罚案件初审表》,在法制机构审查之前立案部门实施初审,审核关口前移。
4、对违法行为有责令改正程序;在处罚决定作出后,有后督查程序,并附现场检查照片,结案前提充分。
主要缺点:
1、本案违法事实应当认定为当事人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产、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违法事实认定不全。
2、调查询问时可以针对当事人的情况作更全面地询问;笔录中空白处未划线以示删除;案由未填写、调查询问起讫时间不全。
3、未按要求装订正副卷。
(五)嘉环罚〔2011〕12号
主要优点:
1、现场勘察实况清楚,勘察平面图绘制正确;调查询问全面、客观,条理清晰,调取的材料符合证据制作要求。
2、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责令改正;对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后督察,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4、案件办理内部审查程序齐全,查处等交接环节有移交清单,避免证据材料遗漏。
5、案卷整洁美观。
主要缺点:
1、处罚决定书中法理、情理说明还不够,缺少处罚裁量依据。
2、应当严格适用法律条款,对私设暗管行为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而非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
3、作为鉴定结论的监测报告,应当出具检测分析结果,不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六)绍市环罚字[2011]5号
主要优点:
1、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法律规范的适用、证据的采信、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主张情况、违法行为定性和量罚等作了较清晰的 阐述。
2、证据详实:询问笔录内容全面、详细,调查询问循序渐进;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等证据制作符合证据要求,排列有序;对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责令整改要求。
3、内部审查程序严格,查处等交接环节有交接清单,避免证据材料遗漏。
4、经后督察,对当事人未整改的行为及时提出运用停电停水的行政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到位。
主要缺点:
1、现场勘察笔录中对该企业检查时是否正常生产的情况未作出勘察和记载。
2、缺少市政府实施停电停水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复或相关履行过程。
3、当事人完成整改未附具相应的现场勘察等证据材料,结案前提不充分。
4、笔录中空白处未划线删除;调查询问起讫时间不完整;笔录中修改处未予规范处理。
(七)兰环罚字[2011]6号
主要优点:
1、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法律规范的适用、证据的采信、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主张情况、违法行为定性和量罚等作了较清晰的 阐述。
2、调查取证材料符合证据制作要求,现场检查照片制作规范;监测报告制作规范,有评价标准和检测分析结果;对违法行为,另行制作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
3、结案前有对处罚决定履行情况的检查。
主要缺点:
1、法律文书代收人未附授权委托材料;笔录中涂改处未作规范处理;笔录中空白处未划线删除;现场检查系列照片中缺少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照片。
2、当事人缴纳罚款时间超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纳期限,执法机关未有相应的说明及证据。
3、集体审议材料作为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未放入副卷。
(八)舟环罚决字[2011]第4号
主要优点:
1、调查取证规范,提取的证据符合证据制作要求,现场检查照片尤其规范。
2、案卷中附有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具有执法资格。
3、对处罚决定履行情况及时进行后督察,并附证据材料。
4、能正确区分正副卷材料,按要求制作正副卷。
主要缺点:
1、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还不够详细,缺少检查时间、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时间、以及该违法项目是否经过环评审批等相关事实的描述。
2、调查询问内容过于简单;笔录中空白处未划线以示删除。
3、在适用法律方面:当事人涉及多个违法行为,未在处罚决定中分别体现并作出相应处理;就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违法行为,除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 十条第一款禁止性规定外,应当增加第二十三条;且《条例》第二十八条无责令停业的处罚内容。
(九)温环罚字[2010]第58号
主要优点:
1、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法律规范的适用、证据的采信、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主张情况、违法行为定性和量罚等作了较清晰的 阐述。
2、调查取证规范,提取的证据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充分,之间相互印证,形成有效证据链。
3、内部审查程序细致、严谨,特别是部门间的交接环节、个案进程环节、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有相应记录;对违法行为另行制作责令限期改正书,整改要求明 确。
4、对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并附法院强制执行的影像证据材料和说明,结案前提充分。
5、正确区分正副卷案件材料,案卷整洁、美观。
主要缺点:
案卷封面上将“处罚内容”误写成“案件名称”。
(十)丽环罚字[2010]23号
主要优点:
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经其认定,证据制作基本符合要求。
2、有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交接单,避免重要证据材料遗漏。
主要缺点:
1、调查取证过于简略,危险废物倾倒地是否处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的环境污染影响和社会影响等违法事实不详;笔录中涂改处未规范处理,未签署笔录制作时间, 笔录中空白处未划线以示删除;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未进行后督察,当事人是否改正违法行为不详,结案条件不充分。
2、对未经审批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且倾倒的行为,长荣公司不是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而是构成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蓝某则 构成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和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案卷中未体现对蓝某的处理情况。
3、处罚决定书中措辞不当,将“该公司于2010年2月8日未经审批……”应当表述为“该公司未经审批,于2010年2月8日擅自……”;说理不充分。
4、行政处罚集体审议记录无参会人员意见记载,告知的罚款额与处罚决定中的罚款额不一的原因未作表述;集体审议记录未另行制作副卷存档;结案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 签批。
希望各级环保部门以此次评查为契机,对照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按照环境行政处罚要求,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交 流,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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