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日前,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1年10月25日以省政府令第288号公布,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的重大进展,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办法》全方位地反映了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需求,它的修订实施,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规范和促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环保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办法》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尤其是分管、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和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更要高度重视。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办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系统掌握《办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和要求,熟练运用《办法》中确立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真正做到管理者、执法者必先知法,做到“懂法以明理,讲法树威信,依法能服人”,切实加强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让公众及时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要通过企业悬挂横幅标语、发放《办法》小册子、提供咨询等,多形式、全方位地宣传、介绍《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形成大力宣传、认真贯彻、切实执行的浓厚氛围;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配合,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热情,正确引导、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切实贯彻《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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