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示范创建复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关于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复查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浙生态办函〔2012〕173号),2012年9至10月,我厅对2010年命名的第三批 省级生态县(市、区)、2010年及以前命名的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省级生态乡镇(街道)进行了复查。现将复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从复查情况看,全省生态示范创建成果巩固总体情况良好,大部分省级以上生态县(市、区)和生态乡镇获得命名后能继续把巩固和深化生态创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作为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推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实践,一以贯之,常抓不懈。通过几年的巩固深化,生态创建举措不断丰富,内涵不断拓展,许多乡镇已 走上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互促共进的和谐发展之路,为全省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经验和示范。但复查中也发现个别县(市、区)环境质量不稳定,部分乡镇生态建设工作进展缓 慢,创建水平下滑。 

  二、复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复查中发现已命名的生态示范单位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对创建工作认识不到位。部分县(市、区)和乡镇党委、政府对提高创建水平,巩固创建成果意识 不强,后续工作推进乏力,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二是卫生保洁状况不理想。部分乡镇“四边”区域乱搭乱建、乱堆乱放问题比较突出,仍存在生活垃圾乱倒乱扔、生活污水乱排乱流 现象。三是环保基础设施运行管理不到位。随着乡镇建成区范围拓展和人口增多,部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和工艺已不能满足要求,尤其是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和设施运转不正 常问题比较突出。四是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成效不明显。部分乡镇村庄环境整治水平不高,畜禽养殖污染反弹,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进力度不大,一些影响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 问题没有较好解决。 

  根据复查情况,我厅决定对部分存在问题的乡镇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已命名生态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对生态创建要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注重过程,注重实效,注重特色,注重民生,建立严格的复查和退出机 制,提高生态创建质量,保持生态示范单位的先进性,积极发挥生态创建示范带动作用。对复查中存在明显问题的11个乡镇(街道),各市和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要督促制定 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送省厅。限期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我厅将取消该乡镇(街道)的省级生态乡镇(街 道)称号,建议环境保护部取消其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 

  联系人:生态处  蒋楠,电话:0571-28869053。 

  

  附件:限期整改乡镇(街道)名单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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