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水泥企业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经信委(局),各有关水泥企业: 

  为确保完成“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目标任务,有效控制区域大气复合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与我省签订的《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 书》、《浙江省节能减排行动计划和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1〕87号)和《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127号)要求,现就做好水泥行业氮氧化物 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水泥行业产业政策 

  “十二五”期间,我省原则上不再新布点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严格控制水泥熟料生产规模总量。鼓励优势水泥生产企业开展联合重组,提升水泥生产技术装备水 平、企业管理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增强水泥行业竞争力。鼓励淘汰日产2000吨以下的中小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在不扩大生产能力的情况下采用先进技术进行集约化改造, 提高水泥生产节能减排水平和矿产、土地等资源利用率。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和有害工业废渣,发展循环经济,改善生态环境,推 动水泥行业转型升级。 

  二、坚持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控制 

  积极应用先进燃烧控制技术,对水泥窑炉实施低氮燃烧方式的改造,降低炉窑的氮氧化物产生量。深入挖掘新型干法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的潜力,加大低热值燃料和城市生 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可替代原料、燃料等的应用,减少煤炭消耗量。广泛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工艺的窑内烟气脱硝装置和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氧化吸 收法等工艺的窑尾烟气脱硝装置,确保氮氧化物窑尾排放浓度在350mg/Nm3以内,严格控制氨逃逸不超过国家规定限值,扎实推进水泥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国家对水泥企 业氮氧化物排放有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 

  三、加快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改造 

  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和烟气脱硝技术相结合的方法,着力开展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改造。2014年底前,完成全部日产2000吨及以上规模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的低氮燃烧 和烟气脱硝改造,确保综合脱硝效率达到55%以上。2015年底前,在役其余规模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部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55%以上。列入《浙 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和省政府各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取低氮燃烧方式,并配套建设高效稳定的脱硝 设施,确保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四、规范控制系统和烟气在线监测 

  新(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和新建脱硝设施应同步建设规范的分布式(集散)控制系统(DCS)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脱硝DCS系统应符合国家 和我省减排核查核算的具体要求,应包括脱硝设施运行控制所需全部参数的历史数据和曲线,操作界面应至少同时显示8条相关曲线,有效数据须保存1年以上。原则上应将脱硝设施 DCS系统与生产控制系统设置于同一集控室内。水泥企业烟气CEMS系统应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CEMS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要求。 

  五、加强水泥脱硝设施运行监管 

  各有关水泥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脱硝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制度,强化运行管理要求,提高运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脱硝设施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 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按照《浙江省水泥企业氮氧化物减排核查技术细则(试行)》(浙环发〔2012〕×号)的有关规定,定期 开展自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水泥脱硝设施的运行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和监察,确保污染减排成效。 

  六、加强污染减排基础性工作 

  做好减排核查核算档案及支撑材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开展水泥脱硝设施运行情况的环保审核工作。各有关水泥企业应做好的煤量、替代燃料消耗量、熟料产量、脱 硝还原剂用量等主要减排核算参数的定期统计工作,按要求定期上报脱硝DCS审核曲线、减排台账和报表,并做好烟气氮氧化物、流速等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确保自动监测 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 

  七、严格落实减排目标责任 

  各地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减排潜力及水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落实责任,严格考核。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减排主体责任,督促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 自觉履行减排义务。对积极实施脱硝改造,连续稳定高效运行脱硝设施的水泥企业,环保部门应在环保专项资金补助、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给予支持,经信部门应在节能减排 生产调度时给予适当倾斜。对未能按期完成的企业,环保部门将暂停对该企业所属集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暂缓出具企业上市环保审核意见。经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暂 停产业政策确认,吊销生产许可证。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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