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20号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精神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是实现节能减排的基本手段,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基本对象,实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是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的有效保障。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深入贯彻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精神,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指导,规范申报程序,强化服务意识和监管意识,切实做好运营资质申报材料审核、运营项目核实和定期执法检查等工作,杜绝无证和超范围运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使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申报审核工作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为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的运营资质申报单位主动服务,指导做好纸质申报材料的编制和网上系统的申报工作,依法开展对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条件符合情况、实验室或检验场所检测能力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范化运营管理体系证明、现场运营业绩状况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地初步核实。 

  我厅将根据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的初步核实结果,组织专家重点对运营资质申报单位的人员情况、实验室或检验场所检测条件、现场运营状况等方面进行核查及网上申报系统的审核,对审核通过临时或乙级的资质申报单位在省环保厅门户网上予以公示,对审核通过甲级的资质申报单位将按照程序要求,及时上报环保部,对未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予以告知原因。 

  三、加强对运营资质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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