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号)和《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统一的建设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浙环发〔2017〕3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关附件:
关于加强全省统一的建设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浙环发[2017]3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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