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等系列文件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精神,切实加强环评审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控 

  (一)实施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省级特色小镇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在开展规划环评时,要按照环环评〔2016〕150号、《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以及编制技术导则、要点的要求,明确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环境标准清单等6张规划环评结论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二)加快规划环评编制和审查。省级特色小镇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尚未开展或完成规划环评的,按规定应当重新或开展跟踪评价的,要按照上述清单式管理要求尽快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评,并报相关环保部门审查。省级特色小镇规划环评由设区市环保局组织审查,省级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由省环保厅组织审查(舟山群岛新区范围内的规划环评由舟山市环保局组织审查),国家级各类开发区按规定报环境保护部组织审查,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的科学性作为审查重点。对现有规划环评不符合清单式管理要求的,应当按照清单式管理要求尽快补充完善。 

  二、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效能 

  (一)落实项目环境准入要求。贯彻落实环环评〔2016〕150号文件要求,建立项目环评审批管理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的“三挂钩”机制,强化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对不符合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依法不予审批或备案其环评文件。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随意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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