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我省被列为全国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工作规范、程序、制度,扎实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人:建设项目管理处 刘建芬,联系电话:28869176。 

  

  附件: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规范、程序、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二、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对下列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染料(含颜料)、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皮革、酿造、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四)其它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在现有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施行环境监理的基础上,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上述项目,在环评审批文件中明确环境监理的要求;对已经环评审批和建设中的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议引导建设单位引入环境监理。 

  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点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除按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开展外,还应对如下内容予以高度关注: 

  (一)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二)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三)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 

  (四)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 

  (五)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鱼类洄游通道; 

  (六)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 

  (七)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 

  (八)“以新带老”、落后产能淘汰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一)编制环境监理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在施工开始前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实施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应在环境监理合同签订后的 1个月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报送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和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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