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和第八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着力强化司法保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环境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现就环保、公安部门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和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我省各类突出环境违法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由于历史原因及企业受利益驱动等各种因素影响,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个别企业还存在抗法、逃避环境执法等情况,特别是2011年以来全省接连发生多起血铅超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和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涉稳事件,给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加强环保、公安部门合作,有利于增强环境执法刚性,严厉打击各类恶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快建立健全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各项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会商制度。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环境监察机构、公安治安机构以及各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组成。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环境执法难点问题,组织部署联动执法检查工作。要建立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处置会商制度,充分利用各级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并邀请检察院、法院、法制、安监等部门进行专案会商,确保案件依法办理。为加强环保、公安部门间有关执法信息交流,可以在各级环保部门设立公安驻环保工作联络室,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交流、工作总结和疑难问题研究,推动环保执法工作不断深化。
(二)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统一行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大对恶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确定每年的五月为执法行动月,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公布查处结果。
(三)规范办案协调和案件移送机制。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断完善环境案件中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工作,规范案件调查、证据保全、法律适用等有关事宜,确保依法行政,防范选择性执法。
三、强化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培训。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设,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强化业务培训,通过省、市多层级联合集中培训、相互派员培训等形式,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培训,提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水平。
(二)加强投入,确保运转。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加强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设的资金保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预算,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确保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正常运转。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申请,落实人员和经费。
(三)强化考核,确保实效。要将环保、公安部门共同参与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开展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环保、公安系统目标责任考核,争取纳入各级生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积极推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有效落实。要全面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对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有效鼓舞士气和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积极宣传环保、公安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情况,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公安环保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让全社会特别是排污单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威慑环境违法行为。在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要注重宣传引导,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五)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深入推进司法强制措施在环境执法中的适用,完善有关机制,深入推动两部门联动执法工作的开展,增强环保、公安部门联动执法的威慑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附件:浙江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浙江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深化环保、公安部门合作,规范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2008〕5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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