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减少环评文件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环评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重要性的认识。当前,我省经济发展面临诸多困难,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整体形势非常严峻。为加快改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减少环评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显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由于环境污染问题的集中显现,危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建立,迫切需要各级环保部门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理念,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完善环评审批程序。 

  二、抓紧梳理并整改现有环评审批管理中不合理的方面。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优化发展环境,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的角度,对现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进行逐一梳理,对照审批行为进一步规范、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审批时限进一步缩短的要求,查找差距、分析原因、提出限期解决方案。对审批环节能够合并的,尽可能合并,对能够并联操作的,尽可能并联操作。 

  三、加快环评审批程序的制定和完善。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规定》,从项目受理开始对环评审查、审批环节进行了程序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省厅审查程序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尽快制定和完善环评审查程序,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规定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健全和完善行政许可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包括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类)的审查。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受理中心统一受理。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受理中心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由受理中心提出意见,经建设项目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审查后,由受理中心负责人审签,并出具加盖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收件清单应当加盖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专用印章并有收件人和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建管处接受受理中心移交的申请材料后,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权限等因素,将建设项目分为A、 B、C三类(分类目录详见附件)。 

  第六条  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论证或评估并且条件基本成熟的建设项目,建管处书面通知经依法设立的技术评估机构。  

  第七条  技术评估机构根据建管处书面通知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技术论证会。各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参加专家技术论证会。 

  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修改补充意见的,须在专家技术论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补充意见。技术评估机构在专家技术论证会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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