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保护科研和成果推广项目的管理,推进我省环境保护科研和成果推广工作,提高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效应,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环境保护科研和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研和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科研(含重大政策研究)和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科研成果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推广项目是指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成果推广应用示范项目,仅面向企业。
第三条 项目资助分定向资助和招标资助两种方式。定向资助是面向省环境保护厅直属单位的项目资助;招标资助是以招标的方式面向全省进行的项目资助,主要针对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的研发。
第四条 为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本办法包括从项目申报或招标、审批、中期检查到结题验收期间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实施地点须在浙江省范围内,对于定向资助研究项目,其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如有特殊需求,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其承担项目实施周期的二分之一。对于招标资助项目,按招投标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资助或其他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厅管理的科研和推广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每年年底前,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浙江省环境保护科技规划、浙江省环境科技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主题、浙江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要求,研究制定并发布下年度环境保护科研和成果推广应用项目指南或招投标信息。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在我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资信等级,具备较好的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实施条件。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其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主持人必须是在职在岗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研究人员,并能确保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完成项目任务。申报项目的主持人原则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的省环境保护厅科研项目。
第十条 申报的研究内容或必须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填报《浙江省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申报书》,对项目的意义、工作基础、研究内容和方法、技术路线、进度安排及经费预算等进行详细说明。如能提供配套经费和其它支持条件的,应做出承诺,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项目,申报材料中须提供查新报告或经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申报材料中须提供技术方和应用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具体预审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受理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在浙中央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科技部门汇总后送受理单位;在浙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受理单位;其余单位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受理单位。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
第十三条 根据申报材料,省环境保护厅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申报格式、内容及主要承担人员等进行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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