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和验收监测机构: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是实施固体废物产生源监管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仍存在环评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内容单薄,对固体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和性质等描述不清,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单位资质不明,以及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监理和验收工作,充分发挥环评、监理和验收等技术文件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作用,强化固体废物的源头监管,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评价分析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时,要深入分析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性质和危害特性,科学预测产生量,评价其利用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首先,在环评的工程分析阶段,对固体废物的分析应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结合建设项目的工艺过程,梳理说明各类副产物(固态、半固态及高浓度液体)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第二步,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各类副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判断。属于非固体废物的,则不需再作进一步评价分析。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凡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进行分析,对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应明确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对其作危险特性鉴别要求,并提出鉴别指标选取的建议方案。第三步,对分析结果进行汇总,以列表形式说明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类别、属性和数量等情况。接着,在评价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时,要逐项评价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最后,环评机构要根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预测结果,提出废物分类收集、安全贮存和利用处置的合理建议。

二、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境监理

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且经环评预测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环境监理制度。其它产生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环评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属行业、所在环境敏感程度等提出建议,由负责环评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监理机构应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管理纳入到环境监理的整体工作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和审批意见,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配套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建设情况;危险废物预处理或处置设施(设备)的建设情况;采取委托利用处置方式的,需核实接受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和能力等情况;调查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转移计划、转移联单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规范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保验收

环保验收监测机构要根据环评、可研、初步设计和试生产申请等资料及其批复文件,核实评价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保验收监测工作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核实固体废物的产生种类和数量。验收监测机构应在正常工况下,选择一到两个生产周期,统计产生种类和数量,并按废物类别和生产负荷,将生产周期内的产生量折算成年均产生量。建设项目的一个生产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则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按一个月统计;生产周期在两周以内的,应统计两个生产周期的数量和种类。对于在试生产阶段尚未产生的固体废物,如废水处理设施的污泥、废催化剂和报废吸附脱色材料等,验收监测机构可通过同行业类比调查或者环评报告预测结果,估算固体废物的种类和产生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同行业类比调查结果。在此基础上,验收监测机构要将调查结果与环评报告预测结论进行核对,废物种类发生变化或某种固体废物产生量的预测和调查结果差距超过50%的,验收监测机构应会同业主单位分析说明原因。废物种类增加或数量较环评预测结果增幅较大的,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原环评机构补充分析环境影响。二是核实配套工程落实情况。建有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别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有关技术标准检查,重点检查贮存设施的标志标识、防渗、污水导排、包装容器和分类存放等内容。建有固体废物填埋、焚烧等处置设施的,要对试生产期间设施的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和监测。三是检查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应与环评报告提出的利用处置方案、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对比,逐项检查落实情况。利用处置工艺或接受单位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原因。属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的,要核实接受单位资质情况,检查委托利用处置等协议合同,并说明试生产期间转移联单执行情况。

四、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建设项目的业主或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产生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前,产生者应当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原辅材料种类、性质和数量,分析可能产生固体废物的环节、数量和性质以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方法和途径,供有关评价、监理或验收监测机构参考。产生者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妥善利用处置产生的固体废物。属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在委托前,产生者应对拟接受委托的处置者的处置资格、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其处置设施是否满足处置的需求,其技术、管理和操作水平是否能达到环保安全标准。在此基础上,产生者应与接受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拟交与废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交付方式、运输和利用处置要求与标准等事项;处置时,产生者应主动了解、核实处置情况,保证委托协议得到实施,确保废物得到妥善、安全和无害化利用处置。

五、深化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要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关。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产生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中,要尽快将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到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已经环保部门出具环评批复意见的,项目的环境监理和“三同时”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验收的部门会审制度,及时向同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部门(机构)通报涉及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各级固体废物管理部门(机构)要提前介入,积极参与项目环评报告专家评审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及时掌握新增固体废物情况,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管理的指导服务工作。此外,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较多、危害性或数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和验收报告评审,应邀请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面的专家参与。

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固废污染防治章节编写指南

2.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固废污染防治章节编写指南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固废污染防治章节编写指南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章节的编写,制定本指南,各有关环评机构应参照执行。编制单位可根据具体项目,对《指南》内容在报告书中的章节和表格形式作适当调整。

1 工程分析章节

1.1 建设项目副产物产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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