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二○○九年十月九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生态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5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以下各类建制乡镇和涉农型街道。

本办法所称涉农型街道是指辖区内有若干行政村的街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生态乡镇(街道)”是指经创建、验收达到《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考核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要求,由省环境保护厅命名的乡镇(街道)。

第四条  申报验收程序

(一)申报。已开展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创建且自查已达到《标准》要求的乡镇(街道),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县(市、区)环保局初审、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设区市环保局预验收合格后,报省环保厅核查验收。省环保厅受理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至10月。

(二)预验收。各设区市环保局应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对申报乡镇(街道)进行预验收,将申报材料和现场核查均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申报材料、设区市环保局预验收报告及有关材料统一报省环保厅。

(三)核查验收。省环保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按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如现场抽查发现,在设区市环保局预验收通过的乡镇(街道)中有20%以上的乡镇(街道)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该设区市本次所有申报乡镇(街道)的命名资格,并暂停该市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的申报受理。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乡镇(街道)基本情况、生态乡镇(街道)建设规划(实施方案)文本与批复文件、创建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创建会议纪要或记录,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台帐、图片和影像材料等。

第六条 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的公示命名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街道),省环保厅征求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后,提出拟命名名单。对拟命名的乡镇(街道),由各设区市环保局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省环保厅同时在门户网和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举报的乡镇(街道),由省环保厅组织进行调查。

对通过公示的乡镇(街道),由省环保厅进行命名、授牌。第七条 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的监督管理

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应不断巩固深化创建工作,每年向设区市环保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设区市环保局应加强对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的监督指导,每三年对省级生态乡镇(街道)进行一次复查,期间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对各地的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复查中发现问题的乡镇(街道)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省环保厅撤销该乡镇(街道)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的称号。

第八条  其它事项

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乡镇在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之前,应获得省级生态乡镇的命名。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考核标准

2.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考核指标解释

3.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略)

4.浙江省省级生态街道申报表(略)




附件1


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乡镇(街道)创建机构、制度健全;认真实施生态乡镇(街道)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二)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辖区内产业结构较合理,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城镇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所辖行政村50%以上完成县级以上生态村建设。

(四)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善。

(五)环境保护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考核验收指标

(一)省级生态乡镇考核验收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值

  指标类别

  1

  符合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标准要求的行政村比例

  ≥60%

  约束性

  2

  辖区环境质量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有关规划要求

  约束性

  环境空气质量

  声环境质量

  3

  建成区公共设施

  较完善

  约束性

  4

  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出厂水卫生合格率

  ≥95%

  约束性

  5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70%

  约束性

  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

  ≥50%

  约束性

  6

  建成区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率

  ≥90%

  约束性

  开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行政村比例

  100%

  约束性

  7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约束性

  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

  通过验收的比例

  100%

  约束性

  8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95%

  约束性

  9

  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

  ≥90%

  约束性

  10

  建成区河沟池塘环境整治率

  ≥80%

  约束性

  11

  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0m2

  约束性

  12

  环境信访办结率

  100%

  约束性

  13

  主要农、水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

  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

  ≥40%

  参考性



(二)省级生态街道(涉农)考核验收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值

  指标类别

  1

  辖区环境质量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

  要求

  约束性

  环境空气质量

  声环境质量

  2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70%

  约束性

  3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约束性

  4

  工业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率

  100%

  约束性

  5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95%

  约束性

  6

  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

  100%

  约束性

  7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95%

  约束性

  8

  河道环境整治率

  ≥90%

  约束性

  9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2m2

  约束性

  10

  符合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标准要求的行政村比例

  ≥60%

  约束性

  11

  环境信访办结率

  100%

  约束性

  12

  民用建筑节能示范点

  2处

  参考性

  中水回用示范点

  1处

  生态环保宣传墙(栏)

  2处

  13

  绿色社区比例

  ≥ 60%

  参考性

  14

  绿色学校比例

  ≥ 60%

  参考性

  15

  主要农、水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

  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

  ≥40%

  参考性

注:“约束性”指标必须要达到相应指标值;“参考性”指标原则上也要达到相应指

标值,如受客观因素的限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附件2


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考核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一)乡镇(街道)创建机构、制度健全;认真实施生态乡镇(街道)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指标解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并得到落实;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污染源档案等。已编制生态乡镇(街道)建设规划(街道可以编制实施方案),并报上级政府批准实施。

(二)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辖区内产业结构较合理,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指标解释:辖区内无县级以上重点督办的环境问题,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辖区内无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重污染企业;无区域性、行业性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严格执行禁养区规定,禁养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畜禽养殖专业村,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辖区内无陡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城镇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所辖行政村50%以上完成县级以上生态村建设。

指标解释: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街道整洁,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乱贴乱画,无卫生死角,垃圾收集和公厕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建筑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有必要的环保措施。辖区所辖行政村50%以上完成县级以上生态村建设。

(四)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善。

指标解释:乡镇(街道)建成区(中心村)要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区域)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乡镇(街道)要建成比较完备的污水收集系统。人口在5000人以上,处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优化准入区、重点准入区及省里有要求的乡镇(街道)原则上要建设有动力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中心村及生态敏感区的村庄要建成符合环保要求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且受益农户在60%以上。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固废收集处置等设施比较完备。建有生活垃圾中转处理设施,达到无害化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得到妥善收集处置。

(五)环境保护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指标解释:乡镇(街道)建成区及其所辖中心村、社区有环境保护宣传标语或橱窗,逐步建立群众环保监督员或环保志愿者队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街道辖区要开展五项以上“创绿工程”(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医院、绿色殡葬、绿色饭店、绿色工地、绿色市场(商场)、绿色家庭等)建设;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活动。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90%(随机抽样人数不少于100人,问卷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者之间进行选择)。

二、考核验收指标

(一)省级生态乡镇考核验收指标

(1)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

指标解释:以实现畜禽污染整治、生活污水处理排放、垃圾固废统一收集、化肥农药污染下降、河沟池塘全面清淤、绿化水平显著提高为重点,按计划逐年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并不断完善农村环境监管长效管理机制,取得成效明显。符合“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浙农办〔2007〕77号)的行政村比例达到(含县级以上生态村、环境整治村)60%以上。

认定部门:县级以上环保、农办部门。  

(2)辖区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有关要求,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质达到县(市、区)规划、生态镇(乡)规划要求,受过境水质影响的河流,其出境水质不降低。其中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规划要求,指乡镇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县(市、区)规划、生态镇(乡)规划要求。

声环境质量达到规划要求,指乡镇建成区和中心村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3)建成区公共设施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主要街道设置路灯;排水管网服务人口比例不低于80%;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不少于1处;中心卫生院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少于1处;适龄儿童入学率100%。乡镇建成区建有完善的公共卫生、供水、环卫设施。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统计部门。

(4)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出厂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评价乡镇辖区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出厂水监督监测合格情况。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

(5)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其它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湿地废水处理工程等。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是指通过采取各类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受益农户达50%以上的行政村。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环保部门。

(6)建成区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率,开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内按照“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市)或区域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运行机制,集中收集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开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的行政村是指按计划完成垃圾中转站建设任务,根据村庄规模在固定地点放置垃圾桶,桶(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建有卫生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垃圾收集与清运、道路清扫等日常保洁工作;垃圾日产日清,无乱堆乱倒现象的行政村。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办、建设(环卫)部门。

(7)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百分比。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包括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气排放达标率和重点工业污染源厂界噪声排放达标率。重点工业污染源指占全乡镇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污染源。

其他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不得低于90%,简易锅炉不得有排放黑烟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指通过验收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数占辖区内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总数的比例。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同时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经贸、环保部门。

(8)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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