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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少数民族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4号)、《关于加大力度继续支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1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资金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根据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保障重点,统筹平衡;

(三)专款专用,讲求绩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结合我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包括修建少数民族乡村水、电、路等设施;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三)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工艺品制造业、农村现代服务业、民族创意产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四)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重点支持特色民居保护和建设,与民族村寨旅游相关的标志性村级民族文化公共建筑建设、新民居外观民族建筑元素改造;

(五)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主要是畲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少数民族人口因素、民族村数量因素、民族乡(镇)经济发展状况因素、重点工作因素、绩效及其他因素等五个方面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一)少数民族人口因素。根据少数民族人口数量确定。

(二)民族村数量因素。根据各县(市、区)所辖少数民族行政村数量确定。

(三)民族乡(镇)经济发展状况因素。根据18个民族乡(镇)及上年乡(镇)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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