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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城市民族工作重点县(市、区)相关工作的意见

朗读

浙民宗发〔2016〕4号

各市民宗局、有关县(市、区)民宗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和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4号)的精神,省民宗委下发了《关于确定城市民族工作重点县(市、区)的通知》(浙民宗函〔2015〕70号),确定萧山、北仑、鄞州、余姚、慈溪、鹿城、瓯海、乐清、柯桥、诸暨、义乌、永康、温岭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的13个县(市、区)为城市民族工作重点县(市、区),现就做好我省城市民族工作重点县(市、区)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1.城市民族工作重点县(市、区)要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创新宣传的形式和方法,宣传党和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增强干部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

2.城市民族工作重点县(市、区)要根据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确定本区域城市民族工作重点街道、重点社区等重点单位,基本摸清本区域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

3.城市民族工作重点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号)和《浙江省民宗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宗教场所的实施意见》(浙民宗发〔2015〕77号)精神,结合城市民族“微组织、微窗口、微热线、微平台”建设,深入开展“六进”活动,每年重点选择1家单位以上争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

4.城市民族工作重点县(市、区)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流动少数民族群众的服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流动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5.城市民族工作重点县(市、区)要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教育、引导和培养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桥梁纽带作用;

6.城市民族工作重点县(市、区)要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相关问题,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排查,切实维护区域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二、加强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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