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民宗发〔2010〕162号
各市、县(区)民宗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统一思想
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保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他们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妥善做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宗教界人士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有利于促进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着眼大局,给予足够的重视。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积极参加各项社会保障。各级人力社保、财政、民政、卫生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积极的态度支持宗教界参加各项社会保障。
二、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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