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民宗发〔2009〕34号
各市民宗局,义乌市民宗局,各省级宗教团体:
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举行宗教活动、满足其宗教生活需要的场所,是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教职、潜心修持、从事宗教研究、服务信教群众的场所,是宗教工作的着力点和重要平台。宗教活动场所的状况集中反映了该宗教的面貌,关系到该宗教的形象和健康发展。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工作的切入点,也是关键环节和主要抓手。为推动爱国宗教界人士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增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拓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广度和深度,创新宗教工作方式,提升宗教工作水平;化解宗教矛盾,协调宗教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统一部署,从2009年起,省民宗委将在全省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现就全省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转变思想观念,拓宽工作思路,健全体制机制,改善工作方式,创新工作举措,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
创建活动的目标:宗教界自身建设更加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宗教领域更加安全,宗教关系更加和谐,宗教界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更加自觉。力争在5年内,创建一批全国和省级和谐宗教活动场所,树立一批典型,使全省多数宗教活动场所达到或基本达到创建标准,并把这项工作长期坚持下去。
二、方法措施
(一)宣传发动。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组织会同宗教团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召开动员会、举办培训班、媒体刊播文章节目、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置专栏等方式,将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创建标准等,宣传到每一个宗教团体、每一个宗教活动场所,让更多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了解并积极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
(二)指导推动。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适时组织会同宗教团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实施方案,推动宗教活动场所对照创建标准,认真进行自查,总结推广经验,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团体要对活动的进展情况加强日常督促检查。
(三)达标考评。各宗教活动场所每年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时,要把创建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报当地宗教工作部门。宗教工作部门要会同宗教团体认真审查所报材料,并组织宗教团体进行现场考核,发现问题,督促指导并及时解决。
(四)评比表彰。2010年上半年省民宗委和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将会同省级宗教团体对全省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进行首次评比表彰,同时对在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工作部门、宗教工作干部给予表彰。以后每3年表彰一次。评比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五)典型示范。通过宣传报道、现场观摩、经验报告会等形式,对评选出的先进典型进行公开、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效应,扩大和强化创建活动影响力,努力在宗教界营造比、学、赶、超,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六)社会监督。将评选出的先进名单及事迹,在省民宗委和各级宗教工作部门网站和宗教团体网站上刊登,以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其自我约束、自我向善的动力,巩固和扩大创建活动成果。
各地要根据以上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三、原则要求
创建活动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四个结合:
(一)创建活动与整体工作相结合。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着眼全局,将创建活动与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整体推进宗教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由管好场所到管好人再到管好活动。要通过创建活动,切实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不断推动宗教工作取得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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