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小康村创建活动,促进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根据《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小康村创建活动的若干意见》,并参照《浙江省“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考核验收标准及办法》,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评定范围
民族团结进步小康村的评定范围为少数民族行政村。民族团结进步小康村系指产业特色明显、基础设施完善、环境整洁优美、社会文明进步、人民生活富裕、管理科学民主、民族风情浓郁、民族关系和睦的民族行政村。
二、评定指标
评定指标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四个方面。
(一)物质文明建设(45分)
1、年人均集体可支配收入(5分)。目标值为180元,达到或超过目标值的,得5分;达不到目标值的,每降低5%扣1分。
2、人均纯收入(5分)。目标值为6000元,达到或超过目标值的,得5分;达不到目标值的,每降低5%扣1分。
3、基础设施建设(5分)。通村及村内路网布局合理、主次分明,通行政村主干公路达到准四级以上标准,村内主干道路硬化率100%,得2分;主干道和公共场所路灯安装率100%,得1分;给水、排水系统完善,管网布局规范合理,自来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入户率达到95%以上,得1分;河沟池塘整治符合省规定要求,得1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4、村庄规划与建设(5分)。总体规划符合有关要求,得3分;村庄建设布局合理、建筑实用美观、房屋错落有致、农户房屋占地面积符合规定要求,得2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5、土地利用(5分)。村庄所有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得1分;依法审批建设用地,得1分。村庄整治和农地整理效果明显,各项建设中土地的集约利用率高,得3分,未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6、社会保障(5分)。享有一项以上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人口的比重达到80%以上,其中合作医疗在90%以上,得5分;达到60%,得2分;低于60%不得分。
7、民族特色(15分)。在村庄建设中,保留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建筑,得10分;发展有民族特色的农家休闲旅游业的,得5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二)精神文明建设(20分)
1、计划生育率(2分)。新生人口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比率达到100%,得2分。不达标者不得分。
2、义务教育入学率(2分)。学龄儿童中已完成初中学业和目前在学的人口比率,达到100%,得2分。不达标者不得分。
3、社会事业(9分)。有比较完善的商业服务网点,能提供多项或综合服务,得2分;有达标幼儿园,得1分;有医务室,得1分;有文化活动室和公共体育设施,得5分。
4、民族文化(7分)。经常开展有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体育活动,得3分;重视民族传统节日,开展相应民族节庆活动,得3分;民族语言等得到较好保护,得1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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