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 35 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意义。民族地区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工业化、城市化程度比较低,教育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少数民族农村人口比较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困难大。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解决民族地区“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对振兴民族地区经济,推动民族地区社会进步,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作用。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构建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根本途径,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大力推进民族地区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坚持多层次、多形式,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二、加大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要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认真落实《决定》,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资金,对中西部地区要给予倾斜,以改善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国家支持西部民族地区职业学校改善实验实训条件。
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要确保《决定》中关于“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的规定和“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在民族地区落到实处。
三、在组织实施有关职业教育的专项规划和项目时,对民族地区给予政策倾斜和扶持。各地在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计划”和“高水平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等专项规划中,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和需求,本着突出重点、优先安排、加强领导的原则安排确定项目,组织好、落实好专项规划在民族地区的实施,以体现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持。大力支持和推进以多种形式开展的民族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使职业教育成为促进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力量。
四、推动民族地区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学生助学制度,资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民族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职业院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要特别重视关心来自民族地区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五、发展民族地区远程职业教育。民族地区地处偏远,发展民族地区现代远程教育有利于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手段,有效整合和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发展农业生产,扩大农民就业渠道,提高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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