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公民家庭的子女民族成份的确定:
1、不同民族公民的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机关公证确认收养关系),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年满18周岁的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的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年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四、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本市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提出要求,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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