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ZJSP06-2020-0004
浙民宗发〔2020〕21号
各市、县(市、区)民宗局,省宗教团体:
为规范全省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和我省实际,省民宗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
浙江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
宗教团体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修订完善章程,规范各类会议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宗教团体代表会议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审议宗教团体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宗教团体章程,选举新一届理事会(委员会)等事宜。
理事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宗教团体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议有关人事、机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对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的年度工作述职作出评议。
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会长(主席、主任)会议提交的重大事项。
会长(主席、主任)会议根据章程规定召开,研究会长(主席、主任)办公会议提交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办事机构和议事机构;建立健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日常管理等制度;规范用工行为,聘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信息化工作平台,提高信息化服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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