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ZJSP06-2020-0002
浙民宗发【2020】14号
各市、县(市、区)民宗局、省宗教团体: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民宗委研究修订了《浙江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浙江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建设和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简称固定处所)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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